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與被告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516)
山東省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威經技區民初字第20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吳兆坤,山東方向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李某與被告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兆坤、被告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2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約定于2013年3月25日前還清,但被告至今未還。原告索要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70000元及利息。
被告盧某辯稱,對借條和轉賬憑證沒有異議,借條上簽名是被告所簽,但借款系被告女兒盧某乙所借。被告不識字,也不知道紙上寫的什么內容,只是被告女兒讓其在借條上簽名,被告無能力償還借款。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被告盧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柒萬元整(70000.00元)歸還于2013.3.25日前盧某乙代寫盧某2012.10.29。2012年10月29日,原告父親李某乙向被告女兒盧某乙通過銀行轉帳65800元,另外4200元通過現金支付。被告對借條和轉帳憑證沒有異議,但辯稱其并未收到款項。2014年1月6日,原告訴來本院,請求處理。
上述事實,有借條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盧某認可其在借條上簽字,對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條,本院依法確認為有效證據,具有證明力。根據該有效證據及原、被告陳述,本院對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實依法予以認定,被告理應予以償還。原、被告約定了還款期限,被告未按期履行,其還應向原告賠償利息損失。原告要求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原告之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辯稱被告女兒讓其在借條上簽名,但其并沒有收到款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擔保費但并未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對此進行過約定,故原告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70000元,并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借款利息。
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擔保費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建軍
人民陪審員 叢淑華
人民陪審員 楊機彩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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