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無錫市某某特種線纜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398)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錫商終字第0036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過巍,江蘇漫修(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無錫市某某特種線纜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興市某某鎮開發區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無錫市某某特種線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興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7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一審訴稱:2011年,劉某某向某某公司購買各種電纜,前述電纜經泰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為不合格產品。劉某某就此問題多次與某某公司溝通,但某某公司始終置之不理,嚴重損害了劉某某的合法權益,故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某某公司向劉某某返還貨款500018元及利息并賠償損失550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劉某某起訴要求解除劉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并要求某某公司返還貨款500018元等,該訴訟請求實質上是否定原某某公司訴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的裁判結果,且本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故本案屬重復起訴,依法應駁回起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劉某某的起訴。
劉某某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某某公司提供的電纜有質量問題,而且某某公司一直未予以解決,導致劉某某在最終客戶處的款項無法收回,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劉某某在某某公司主張貨款的案件中沒有提起反訴,對相關質量問題依法享有訴權,因此,劉某某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原審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就本案發回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某某公司未作答辯。
二審中,劉某某明確:由于證據不足,在本案中暫不向某某公司主張賠償損失,本案訴訟請求為解除買賣合同關系、某某公司返還貨款500018元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在某某公司主張劉某某依據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已由生效判決予以支持的前提下,在同一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在當事人相同的情況下,劉某某基于同樣的質量抗辯理由、提起與某某公司在前次訴訟中截然相反的訴訟請求,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返還貨款及利息,違反了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對于劉某某的上述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起訴。因此,原審的裁定結果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沈君
代理審判員 繆凌
代理審判員 胡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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