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625)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衡中法民四終字第18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游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玉生,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彭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初中某某化,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清宇,湖南創業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家某某,湖南創業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初中某某化,無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黎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衡陽中心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彭某某、郭某某、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初字第7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壽財保衡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玉生,被上訴人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家某某,被上訴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黎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原審判決是否超出了被上訴人彭某某的訴訟請求?2、醫療費用是否應當進行醫保核定?3、上訴人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法醫鑒定費、絕對免賠額200元?4、原審法院依據常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常公交認字(2013)00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判決是否正確?5、原審認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正確?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認為:
關于原審判決是否超出了被上訴人彭某某的訴訟請求的問題。
上訴人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彭某某在起訴狀中請求三被告賠償醫藥費為57827元,但原審判決其承擔97365.91元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經查,被上訴人彭某某雖然在一審起訴狀中請求三被告賠償醫藥費57827元,但彭某某在二審庭審中陳述因其只有常寧市中醫院的醫藥發票,因此其只就常寧市中醫院發生的醫藥費起訴。結合一審庭審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郭某某為被上訴人彭某某支付了95938.91元醫療費(即:支付中國人民解放某某第169醫院醫療費51938.91元,支付常寧市中醫院醫療費44000元),因此原審將彭某某在中國人民解放某某169醫院產生的醫藥費列入總損失符合客觀事實,同時,并在判決部分予以扣減被上訴人郭某某先行支付的醫藥費沒有錯誤。故上訴人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關于原審超出訴訟請求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醫療費用是否應當進行醫保核定的問題。
上訴人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主張,根據其與投保人的約定,保險人有權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但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上訴人并沒有提出非醫療保險費用的申請,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哪些費用屬于非醫療保險費用的范疇,因此上訴人主張核減非醫療保險費用沒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法醫鑒定費、絕對免賠額200元的問題。
上訴人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主張,商業三者險條款第七條第七項明確約定,上訴人不承擔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同時機動車保險投保單上約定絕對免賠額為200元。并且上訴人對上述條款已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因此上訴人不承擔法醫鑒定費、200元絕對免賠額。該條款是保險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投保人協商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保險單或投保單后沒有同頁連體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且該條款的內容系普通字體,沒有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醒目字體或者符號等特別標識,亦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前述條款第七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主要內容。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不能證實就上述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黎砌盡到合理提示義務,又不能證明投保人黎砌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上簽字或蓋章認可,故該免責格式條款對黎砌不發生法律效力,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鑒定費和200元絕對免賠額。故上訴人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關于其不承擔司法鑒定費、200元絕對免賠額的上訴理由及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審法院依據常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常公交認字(2013)00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判決是否正確的問題。
常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2013)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某駕車會車時違法占道,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1項“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彭繁雖有違法行為但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在事故中無責任。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可作為本案確定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依據。上訴人人壽財保衡陽支公司雖對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推翻該結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故原審綜合本案案情及雙方對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原因力的大小,判決認定郭某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并無不當。
(五)關于原審認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正確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次交通事故給被上訴人彭某某造成九級傷殘的后果,原審根據該條規定及本案實際,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并無不當。故上訴人關于原審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的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467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 玥
審判員 王海華
審判員 伍某某振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王 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