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趙某某、龔某某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802)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婁中民三終字第1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雙峰縣人。
委托代理人金武平,湖南國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龔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雙峰縣人。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雙峰縣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福建省廈門市人。
委托代理人劉利軍,湖南梁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某、龔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2014)雙民一初字第2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劉某某為加盟上訴人趙某某之兄開辦經營的廣州市九源貿易有限公司,而與趙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趙某某幫助其以60萬元的資金加盟該公司,同時雙方就加盟后的進貨價格、店鋪租賃及報酬支付等也進行了約定,為此,劉某某按約定將6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入趙某某的賬戶上,事后,趙某某未按雙方約定為劉某某辦理加盟事務,而對劉某某匯入其賬戶上的款項只進行了部分償還,余款40萬元占有不予償還的行為是不正當的,趙某某應予返還。因劉某某主張的該筆債務發生在趙某某、龔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龔某某應當承擔共同返還責任。雖然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對于委托的相關具體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故上訴人上訴關于不存在委托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同時,經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不屬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后,將本案案由定為委托合同糾紛并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上訴人趙某某、龔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萬江國
審判員 陳 輝
審判員 李云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 謝繼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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