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與陳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628)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婁星民一初字第788號
原告肖某,系聾啞人。
委托代理人劉奎,湖南婁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甲。
手語翻譯人員某。
原告肖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奎、被告陳某甲及手語翻譯人員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某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1月在遼寧省大連打工時相識后相戀,××××年××月××日雙方在遼寧省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陳某乙。因雙方婚前認識時間較短,缺少了解,草率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被告性格強橫,脾氣暴躁,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且在外小偷小摸,多次因偷竊他人財物,被判處刑罰。2014年1月20日被告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被告的行為嚴重的傷害了夫妻感情,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原、被告離婚,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肖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原、被告身份資料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婚生小孩陳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擬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陳某乙。
3、結婚證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婁底民政局登記結婚。
4、婁星檢公刑訴(2014)112號起訴書,擬證明被告陳某甲因涉嫌盜竊罪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婁底市看守所。
被告陳某甲辯稱,其與原告2005年相識,經過一年的了解,并征得雙方家人的同意,才登記結婚,雙方感情基礎較好。因被告系聾啞人,一直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迫于家庭壓力,才走到盜竊之路。其一定痛改前非,真心悔過,重新做人,其堅決不同意離婚。
被告陳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雙方均發表了質證意見。
對原告肖某提交的證據,被告陳某甲質證認為,證據1、2、3、4均是屬實的。
本院根據證據規則及原告的舉證、被告的質證意見,對證據進行如下認證:
原告肖某提交的證據1、2、3、4,被告陳某甲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根據所采信的證據以及庭審查明的情況,認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實:
2005年1月,原、被告在遼寧省大連市打工期間相識相戀,隨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兩人在遼寧省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陳某乙?;楹?,被告因盜竊罪被多次判處刑罰,屢教不改,2009年起,兩人分居生活。2014年5月,被告陳某甲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因此受到傷害,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在審理過程中未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存續期間有雙方認可的共同債權債務和共同財產。
本院認為,原、被告相識后接觸一段時間才登記結婚,婚后并生育了小孩,故雙方的婚姻基礎較好。婚后較長一段時間,夫妻感情亦尚可,后因被告陳某甲多次觸犯刑法被判刑罰,影響了原、被告夫妻感情,被告表示痛改前非,盡力挽留婚姻?;谠⒈桓娑嗄甑姆蚱耷榉?,宜給予被告一個改正的機會,故對原告肖某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肖某的離婚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肖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 敏
審 判 員 胡元軍
人民陪審員 李智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宋顆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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