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訴某某小學身體權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719)
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祁民初字第21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2008年12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陳某某,男,漢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紀道生,湖南金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祁陽縣白水鎮某某小學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該校校長。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祁陽縣白水鎮某某小學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昌文適用簡易程序,書記員唐華擔任書記員,于2015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被告一年級學生,2014年9月2日,原告在被告學校上體育課時摔傷,原告的傷經法醫鑒定已構成9級傷殘,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身體傷害造成的各項損失68928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系被告一年級在校學生,事發時,年齡為6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原告在上體育課摔傷,沒有教師在場,學校沒有盡到相應管理職責,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要責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原告的父母應經常教育原告不做危險行為,本案原告父母負有一定監護不力責任,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祁陽縣白水鎮某某小學賠償原告陳某某傷殘賠償金、醫療費、鑒定費、康復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費等損失人民幣47806.41元的70%,計人民幣33464.48元;
二、被告祁陽縣白水鎮某某小學支付原告陳某某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款項,合計人民幣34464.48元,限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23元,減半收取762元,原告負擔228元,被告負擔5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昌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唐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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