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高某某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673)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永中法民一終字第19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蔣先軍,湖南杰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龍某某。
被上訴人唐某某。(缺席)
上訴人高某某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2014)零民一初字第1300號民事判決,2015年1月21日提出上訴,原審法院2015年4月17日將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交本院,本院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5年5月20日在本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蔣先軍,被上訴人高某某、龍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上訴人高某某在2012年3月9日與被上訴人劉某某代表的永州市博凱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永州市建材家具城戶外廣告位使用合同書》,約定上訴人租用戶外廣告位從事產品廣告宣傳,期限4年,年租金18,000元。2013年12月16日,永州市博凱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劉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繼續收取上訴人高某某的廣告位租賃費18,000元。作為原永州市博凱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代表人,被上訴人劉某某對該廣告位仍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為繼續履行合同,劉某某在為上訴人提供約定廣告位同時收取廣告位租金不存在過錯,只是在2014年6月10日,因零陵區城管執法局依照零陵區人民政府要求拆除了廣告牌而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這屬于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情形,根據其影響程度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原判酌情判決由被上訴人劉某某退還上訴人高某某租金4,500元,并無不當;故上訴人高某某認為被上訴人劉某某明知博凱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仍收取其租金具有明顯過錯,即使因上級機關或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足額向上訴人退還廣告位未使用期間費用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對上訴人高某某因被上訴人劉某某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導致其遭受的預期利益損失,首先該預期利益損失屬于間接損失范圍;其次,上訴人在訴訟中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此外被上訴人劉某某終止履行合同是因為不可抗力原因影響而并非其不履行合同義務,故上訴人高某某主張賠償預期利益損失的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上訴理由不予采信。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元,由上訴人高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久平
審 判 員 魏 蓉
審 判 員 李秋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 秦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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