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王某某與湖南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383)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縣民初字第4335號
原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光群,湖南湘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黃某某。
被告湖南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縣某某街道某某社區某某大道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玲,湖南金州律師事務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與被告湖南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涉案房屋雖然存在質量問題但尚不足以達到法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原告要求解除《長沙縣商品房買賣合同》,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首付款、維修基金、產權費、銀行按揭貸款本金及利息、房屋裝修費用、搬家費用、退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至起訴時,涉案房屋尚在保修期限內,被告對房屋質量問題有修復責任,原告可要求被告及時修復,也可自行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給原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被告承擔;現因修復事實尚未發生,修復費用及其他損失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可待費用和損失確定后,另謀途徑解決。原告聘請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房屋進行鑒定是維護自己權益的合法方式,其支付的鑒定費15000元及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差旅費600元是維護權益的合理費用,其要求被告承擔,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47元違約金,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未及時償還按揭貸款致使其在銀行有不良貸款記錄,因該記錄基于原告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發生,與房屋質量糾紛屬于不同法律關系,二者間缺乏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協助消除不良貸款記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雖然主張誤工費、評估費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損失依據及損失數額,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王某某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違約金947元、司法鑒定費15000元、差旅費600元,共計16547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504元,減半收取4752元,由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負擔4610元,被告湖南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1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萍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 易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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