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某訴賀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737)
湖南省某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寧民初字第05103號
原告許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某某縣陽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賀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南江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許某甲訴被告賀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雷金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被告賀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甲訴稱,原、被告相識后,過一段時間就同居生活,于2003年1月30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許某乙,2003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結婚后,由于被告性格不好,差異極大,無共同語言,導致關系一直不夠融洽。2011年9月,原、被告協議離婚,2012年8月6日,為了買房便于辦理各種手續,原告與被告又辦理了復婚手續。之后,原、被告關系沒有任何改善,反而水火不相容。原告認為,原、被告婚姻關系名存實亡,故具狀法院要求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賀某辯稱,原、被告雙方感情好,沒有破裂,原告要求離婚是因為原告有婚外情,被告無法接受。原、被告雙方相識十多年,被告相信原告人并不壞,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不愿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許某甲與被告賀某于2001年打工時相識,2003年1月30日生育兒子許某乙,2003年3月在益陽安化登記結婚。2011年原、被告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又于2012年8月6日辦理了復婚手續。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認為,原、被告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破裂故具狀法院要求判決準許離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復印件、許某乙的戶口信息在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兒子,建立了完整的家庭,婚后協商離婚后,又自愿復婚,此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現原、被告雖產生矛盾,但不能充分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雙方加強溝通,相互信任,原、被告夫妻關系有望和好。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許某甲與被告賀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許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雷金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理書記員 鄧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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