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與郭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301)
江西省吉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吉民初字第190號
原告郭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江西省吉安縣人,住吉安縣。
委托代理人李海軍,江西青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江西省吉安縣人,住吉安縣。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濤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軍,被告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經人介紹后自由戀愛結婚,談婚時間達到1年,婚前具有一定感情基礎。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產生一些家庭矛盾,致使夫妻關系不睦,但尚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了家庭的完整和小孩健康成長,原、被告雙方應當加強溝通交流,共同改善夫妻關系,促進家庭關系和睦,夫妻之間尚有和好的可能。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濤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楊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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