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浮蛟民初字第10號
原告王某某,女,住廣東省饒平縣。
委托代理人吳子金,江西泰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男,住江西省浮梁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以與被告石某某已經和好為由提出撤訴,其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彭社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書記員 許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