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邵某與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467)
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饒民一初字第30號
原告邵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蔡明紅,江西時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無業。
原告邵某與被告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秋化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明紅,被告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邵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1987年在老家舉行婚禮后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了兩個女兒,現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很短就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薄弱,婚后無共同話題,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被告脾氣不好,非常暴躁,經常罵原告的父母,鬧得家庭非常痛苦。結婚這么多年來,雙方聚少離多,自2006年開始就徹底分居至今,平時很少聯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的訴訟費由原、被告承擔。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邵某提交了下列證據:
1、身份證,旨在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上饒縣田墩鎮雙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旨在證明原、被告雙方自1987年開始以夫妻名義生活。
3、上饒縣田墩鎮雙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旨在證明位于上饒縣田墩鎮雙源自然村的房屋屬于被告父母邵世和、沈茶香所有的,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程某辯稱,其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原告所述的離婚理由不屬實。原、被告認識40余年,結婚也有30多年了,雙方系自由戀愛結婚的,有著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生育了兩個女兒,現在大女兒都有29歲了。原、被告于1998年一起到上海打工,直到2014年9月2日回來,被告主張的自2006年開始分居不屬實。原告的父親是被告的救命恩人,被告稱呼原告的父母為干爹、干媽,其根本就不會去罵原告的父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程某提交了下列證據:
1、身份證,旨在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2、夫妻關系證明書,旨在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因原結婚證遺失,于2001年4月13日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
3、戶口簿,旨在證明婚生女兒邵媛(××、邵琦(××的身份情況。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于1987年舉辦婚禮,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因原結婚證遺失,于2001年4月13日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年××月××日生育了長女邵媛(身份證號碼××),現無業。××××年××月××日生育了次女邵琦(身份證號碼××),現就讀大學。庭審中,原、被告對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有爭議,但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證,上饒縣田墩鎮雙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提交的身份證、夫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系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原、被告系戀愛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事實與理由,被告均予以否認。由于原告未能提交任何證據來證明其主張,因此本院對其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邵某要求與被告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秋化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王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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