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譚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503)
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萬刑初字第138號
公訴機關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某,男,19**年**月**日生,重慶璧山縣人,家住重慶市璧山縣。2014年5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萬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萬載縣公安局逮捕,2014年5月29日由萬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后于2014年8月29日和2014年9月4日分別由萬載縣人民檢察院和本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辯護人宋小林,萬載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檢察院以萬檢刑訴(2014)第1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下稱譚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菁婷出庭支持公訴,譚某及其辯護人宋小林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上午10時27分,譚某駕駛渝A/593XX號(臨時車牌)重型自卸貨車從萬載縣荷花塘方向經將軍大道往南昌方向行駛,當其行駛至萬載縣城將軍大道農商銀行前路段時,將車輛停于直行車道內等候綠燈放行,綠燈亮起后,由于前面還有幾輛車,譚某準備將車變更至左轉彎車道后直行,在變更車道的過程中,車輛撞到橫過道路的行人孫某甲、郭某某,至孫某甲當場死亡、郭某某受傷。經鑒定,郭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經萬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譚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相關證據,認為譚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和一人輕微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譚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判處。
譚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譚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譚某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獲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希望法院對譚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日上午10時27分,譚某駕駛渝A/59327號(臨時車牌)重型自卸貨車從萬載縣荷花塘方向經將軍大道往南昌方向行駛,當其行駛至萬載縣城將軍大道農商銀行前路段時,將車輛停于直行車道內等候綠燈放行,綠燈亮起后,由于前面還有幾輛車,譚某準備將車變更至左轉彎車道后直行,在變更車道的過程中,車輛撞到橫過道路的行人孫某甲及其母親郭某某,至孫某甲當場死亡、郭某某受傷。經鑒定,孫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創傷性休克死亡,郭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本次事故經萬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譚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譚某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然后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到案后,譚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4年5月29日,譚某賠償了被害人郭某某全部損失共計人民幣27萬元,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譚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供述和辯解,證人孫某乙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照片,駕駛證查詢結果,萬載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公(萬)鑒(交)字(2014)0502號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2014)萬公司法鑒字第081201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萬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萬公交認字(2014)第1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說明,駕駛證、臨時行駛車號牌復印件,事故現場視頻,賠償協議書、收條、諒解書及譚某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譚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譚某報警后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譚某積極賠償死者家屬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譚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李春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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