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甲與被曹某乙、曹某丙繼承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6閱讀量:(1390)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撫中民終字第0066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東洲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東洲區,系曹某甲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明,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撫順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東洲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東洲區。
上訴人曹某甲因與被上訴人曹某乙、曹某丙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2013)撫東民一初字第008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明,被上訴人曹某乙、曹某丙到庭參加訴訟。
曹某甲一審訴稱:曹某甲與曹某乙系兄妹關系,與曹某丙系叔侄關系。被繼承人郭某某于2013年7月9日因病死亡,留有房屋一處,位于撫順市東洲區。被繼承人生前曾于2008年2月26日在撫順縣公證處立有公證遺囑,明確載明被繼承人由曹某甲贍養,坐落于東洲區,自有磚木結構18.80平方米的平房由曹某甲繼承。其后,該平房動遷,曹某甲支付了16808元擴大面積款,取得現有樓房。2011年1月4日,曹某乙在曹某甲不在家時私自撬開房門,將患有腦出血的郭某某強行搶走,曹某甲去接母親,遭到曹某乙毆打,致使曹某甲無法盡孝。現被繼承人已經死亡,曹某甲起訴要求由曹某甲一人繼承該房屋。
曹某乙一審辯稱:房屋不應當由曹某甲繼承。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是附義務遺囑,即曹某甲必須贍養其終生,曹某甲沒有履行其義務,并有虐待被繼承人的情形。2011年1月4日,曹某乙去看望母親,路遇曹某甲,曹某甲稱母親不在。曹某乙敲門無人應答,便從早上8點多一直等待到下午2點多,期間沒有人來看望,母親也沒吃飯。曹某乙情急之下找人開鎖,看到母親在床上,身上生有多處褥瘡,連說話的力氣也沒有了。曹某乙將母親接回家中,并于第二天送到撫順市第三醫院,醫院當即下了病危通知,并搶救了兩天一宿。在住院治療21天后出院。曹某甲不讓母親回家,曹某乙只好在外租房帶著母親一起生活。2011年,母親向法院起訴,要求曹某甲歸還房屋及低保卡。法院依法判決曹某甲搬出母親的房屋并歸還母親的低保卡等物品。期間母親一直與曹某乙共同生活直至死亡。綜上,曹某甲沒有盡到遺囑中所附贍養義務,并有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因此請求法院判決曹某甲喪失繼承權,房屋由曹某乙繼承。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2011年被繼承人郭某某訴請曹某甲騰遷本案爭議房屋,曹某甲主張郭某某返還其交納的房屋動遷款16808元,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撫東民一初字第00291號民事判決書,以曹某甲未能提供證據為由,對該款項未予認定。本案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部分認定,2009年,該平房動遷,曹某甲支付了16808元擴大面積款,取得了該房屋。對于曹某甲是否交納了房屋擴大面積款,一審法院應進一步查明,明確遺產數額,依法予以分割。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2013)撫東民一初字第00896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620元,返還上訴人曹某甲。
審判長 孫樹魁
審判員 趙世平
審判員 劉 巖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楊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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