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XX盜竊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6閱讀量:(2082)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4)慶刑二終字第61號
原公訴機關大慶市大同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姜XX,男,某年某月某日生于黑龍江省安達市,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2014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2014年3月3日被大同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同日執行。現羈押于大慶市第五看守所。
辯護人陳山,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慶市大同區人民法院審理大慶市大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姜XX犯盜竊罪一案,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同刑初字第7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姜X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過閱卷,提審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7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姜XX伙同辛XX(已判刑),雇傭李XX、尹XX、袁X(均已判刑)等人分四次到大同區老山頭鄉四大家屯東采油七廠一礦10-3-56號油井和10-4-56號油井開井盜竊原油。盜竊后,尹XX駕駛三輪摩托車將原油拉運至四大家屯東存放。2013年7月27日再次作案時,李XX被采油七廠一礦保衛隊工作人員當場抓獲。經檢斤,盜竊原油重6.65噸,純油重5.7825噸,價值人民幣26027.03元。現涉案原油已返還采油七廠。
經偵查,被告人姜XX于2014年1月13日到大慶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一審判決采納了書證刑事判決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到案經過、羈押證明、原油回收證明、原油含水證明、原油價格證明、丟失報告、原油價值計算說明、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指認現場照片,證人辛XX、尹XX、李XX、袁X、史XX、李X的證言,被告人姜XX的供述等證據。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姜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國家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案發后,被告人姜XX能夠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鑒于本案贓物已追繳,量刑時應予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被告人姜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判后,上訴人姜XX以其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不大,沒有造成損失,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其辯護人亦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一致,并有原審確認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姜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手段,伙同他人盜竊國家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對于上訴人姜XX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一審判決在量刑時已對此情節充分考量,本院不再重新評價,故上訴人姜XX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樹民
審判員 于雪雁
審判員 趙 鵬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朱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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