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甲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0閱讀量:(1459)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潤南民初字第395號
原告吳某甲。
委托代理人樊巧云,江蘇東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系李某哥哥)
原告吳某甲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莉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巧云,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忠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甲訴稱:原、被告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年××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被告李某掌控家庭全部收入,原告缺乏基本的知情權。被告甚至威逼原告書寫離婚協議書,承諾放棄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離婚;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結婚20余年,生育子女,雙方的確為經濟問題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原告珍惜夫妻情份,配偶彼此尊重,互相忠實,夫妻關系是能得到改善的,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某甲、被告李某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吳某乙,現已工作。近年來,原、被告因為經濟等問題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緊張。原告吳某甲遂以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訟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庭審陳述以及結婚申請書等書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建立家庭,婚姻基礎較好。結婚二十余年,并且育有一女,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雙方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使夫妻關系緊張,但只要雙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強溝通和理解,夫妻關系是可以改善的。綜合分析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方面,本院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已減半收取為120元,由原告吳某甲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附上訴須知)
審判員 何莉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 冷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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