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9-10閱讀量:(1415)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東商初字第0097號
原告大豐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豐市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志宏、李曹,江蘇蘇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住所地鹽城市亭湖區某某東路某某號。
負責人朱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建民,江蘇經法碼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豐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長榮建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保鹽城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儲鵬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榮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志宏,被告人保鹽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建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長榮建材公司訴稱,2014年8月26日,原告單位員工呂某在東臺市區行駛時,與東臺市廣播電視電纜傳輸公司電纜線相撞,交警部門認定呂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確認事故損失為18750元,在原告按定損金額向東臺市廣播電視電纜傳輸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賠,故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18750元,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人保鹽城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及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駕駛員呂某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離現場,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我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原告和第三方達成的賠償協議未能得到我公司的確認,也未有第三方機構評估。所以,此賠償金額保險公司也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原告長榮建材公司為其所有的蘇J×××××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30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29日24時止。
2014年8月26日,原告公司員工呂某駕駛車牌號為蘇J×××××的重型貨車,沿東臺市區其他城市主干道行駛至其他城市主干道市區其他路口10米時,與孫某、某廣播電視網絡傳輸有限公司的電纜線相撞,致電纜損壞。東臺市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呂某駕車駛離現場。
2014年9月2日,被告出具機動車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確認事故造成的電纜線損失為18750元。原告已向某廣播電視網絡傳輸有限公司支付了賠償款。
原告向被告理賠遭拒,因而涉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商業險保險單復印件、事故認定書、事故損失確認書等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長榮建材公司向被告人保鹽城公司投保商業險,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為有效,依法應予保護。雙方爭議焦點為原告駕駛員呂某離開現場是否屬于保險免責事由。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責事由為“逃逸”,原告駕駛員呂某雖離開過現場,但之后又參與事故處理,未對事故責任認定造成影響,未增加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故不應認定為逃逸,被告人保鹽城公司應當按照其定損金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大豐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1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元,減半收取13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鹽城市農行中匯支行;帳號:40×××21,戶名:鹽城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
審 判 員 儲鵬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代) 常麗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