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韻某與某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14閱讀量:(1117)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西民一初字第1472號
原告韻某,女,漢族,1968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玲,青海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法定代表人陳華元,系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韻某與被告某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韻某于2015年7月10日以起訴主體有誤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韻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韻某撤回對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80元,全額退還原告韻某。
審判員 王大慶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趙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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