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與劉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1465)
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黃民初字第943號
原告: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趙杰,河北省黃驊市新驊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司機。
被告: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區浮陽南大道38號、
負責人:鄧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公司職員。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劉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496、9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某公司辯稱:核實事故車輛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若屬于保險責任,同意在事故車輛所投交強險及商業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予以賠付。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
被告劉某缺席無答辯。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劉某駕駛冀J×××××號車與原告唐某駕駛的冀J×××××號車在黃驊市幸福大街人才家園門口處相撞,造成被告劉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出具第1309833201451524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劉某駕駛其所有的冀J×××××號車發生交通事故,該車在被告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零時至2014年12月23日二十四時投有交強險一份,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限額200000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下列第(一、二、三)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本院支持原告唐某的損失項目包括:
一、車損14767元;
二、施救費500元;
三、鑒定費300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該事故經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驗,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本次事故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被告劉某應承擔70%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唐某應承擔自身損害30%民事責任。
雙方爭議焦點的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委托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冀J×××××號車進行價格鑒證,鑒定結論:損失價值為14767元,被告中華聯合財險滄州支公司雖認為該車損鑒定數額過高,但未提供該鑒定程序違法或鑒定結論有瑕疵的證據,故對被告某公司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提供的鑒定結論書,本院予以確認。
第二項,被告某公司對施救費認可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第三項,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上述損失合計為15567元,均屬保險責任各賠償項目,由被告某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財產項下直接賠付原告唐某各項損失2000元,剩余部分在該車所投商業三者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70%賠償原告唐某各項損失9496、9元,以上共計11496、9元。待被告平安財保天津分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被告劉某不再履行給付賠償款的義務。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直接賠付原告唐某各項損失11496、9元;
二、駁回原告唐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04×××2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胡德忠
審判員 閆廣練
審判員 孫福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康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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