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與某有限公司,吳某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1662)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二中民二終字第2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余,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路1號航空產業支持中心645G43。
法定代表人董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師真昊,天津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男。
委托代理人師真昊,天津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韓某與被上訴人某有限公司、吳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并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濱民初字第876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本案因原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4)濱民初字第876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3900元,退還上訴人韓某。
審 判 長 王振英
審 判 員 郭秀紅
代理審判員 張 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王嘉翎
速 錄 員 姬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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