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李某與李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1752)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紅民初字第4479號
原告趙某,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魯宏,天津璽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魯宏,天津璽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
原告趙某、李某與被告李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曉航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李某委托代理人魯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李某訴稱,二原告系夫妻關系,被告系二原告之女。二原告為改善居住條件,于2011年7月1日購買訴爭房屋,并交納全部首付款。因二原告不符合 辦理貸款條件,被迫借用被告名字辦理貸款40萬元,每月貸款均是由二原告償還。現被告將保存在二原告處的房產證掛失,欲將訴爭房屋自行出售,并將賣房款占 為己有,二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紅橋區XXX房屋為二原告所有,被告將上述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關系,被告系二原告之女。2011年7月1日,原告趙某經中介公司介紹與案外人謝慧林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原告趙某購買 謝慧林名下坐落本市紅橋區XXX房屋一套,總房款1145000元,其中首付款745000元,按揭貸款400000元。二原告依合同約定向出賣方支付了 全部首付款,其中492000元款項來源于原告李某轉讓其名下承租的坐落本市南開區XXX公產房使用權所得。由于二原告不符合辦理按揭貸款的條件,故以 被告李某名義申請按揭貸款,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但每月均由二原告實際出資償還貸款。房屋購買后,由二原告及被告共同居住使用。2012年6月 30日,被告李某書寫證明一份,載明首付款全部由二原告出資,因二原告年邁無力貸款,故以其名義貸款,但400000元貸款由原告趙某按月還款,與李某本 人無關,落款處由原告趙某與被告李某分別簽名。2013年7月12日,被告掛失補辦了新的房地產權證。現二原告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訴爭房屋為二原告所有,被告將上述房屋過戶至二原告名下。
另查,2010年11月11日,被告與其丈夫王某經河西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審理過程中,二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對訴爭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經審查,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訴爭房屋檔案手續予以查封。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產權證復印件、《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復印件、收條復印件三張、收據復印件一張、《公有住房使用權委托代理轉讓合同》復印件、被告書寫證明復印件一份、滅失聲明一份及相關證明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此時就不能簡單按照房屋產權證書 上登記的產權人認定物權所有人,而應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法院查明的事實確定物權所有人。本案中,通過二原告的當庭舉證可以證實訴爭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二原告實際出資,每月房屋貸款亦由二原告償還,且二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認定二原告是訴爭房屋的真實權利人,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 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當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坐落本市紅橋區XXX房屋歸原告趙某、李某所有,所欠房屋貸款由二原告負責償還,待具備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條件時,被告李某協助原告趙某、李某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過戶費用按房管部門的規定承擔。
案件受理費11314元,減半收取5657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保全費4277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曉航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龐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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