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在臺灣離婚如何獲得大陸法院的認可?
發表于:2015-11-30閱讀量:(437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臺灣地區的離婚判決書。
一、提交申請書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
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
(二)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
(三)請求和理由;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的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受理;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的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同時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后,法院應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查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人民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四、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后,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不具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裁定認可其效力。
民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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