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1-18閱讀量:(8009)
讓別人失去股東資格,聽起來似乎是很殘忍的事。
但是新《公司法》頒布實施后,放寬了對注冊資本的要求。
公司注冊時不再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驗資,也無需股東實際繳納出資,雖然極大的繁榮了市場經(jīng)濟,但并不意味著股東出資可以一直不到位。
公司流程不明,這里教你來 → 《公司注冊流程是怎么樣》
雖然可以對繳納出資的時間、數(shù)額及未按期足額繳納應向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沒有繳納出資卻是公司股東、沒有足額繳納出資卻享受足額繳納股東權利是在是不公平。
因為,股東瑕疵出資并不會必然喪失股東資格,且僅在股東“分紅權”和對增資的“優(yōu)先認繳權”中使用了“實繳的出資比例”這一概念。
針對本文所說的不公不明所以的童鞋,可以先閱讀這篇 ↓↓↓
可曾想讓這些沒有誠信的股東失去股東權利,來保護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呢?
一、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
公司法曰: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設置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對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約定其僅有權按照其實繳的出資享有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在其按章程約定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前,不享有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等。
關于出資瑕疵的相關罪名 → 《出資不足額的行為可否構成虛假出資罪呢》
二、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置“股東失權”條款
什么是“股東失權”呢?
就是對那些怠于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逾期仍不繳納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
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可以設置“股東失權”條款嗎?
公司法曾經(jīng)曰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jīng)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是可以如此設置的。只要實際執(zhí)行時,經(jīng)催告程序及股東會決議程序解除股東資格,并應注意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權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即可。
不用擔心這會影響到股東情緒。
有原則有誠信的人,這條款對其無意。
心虛之人,才會反對。
若有不愿,也是直接省去將來還要催告其出資的麻煩而已。
目前還沒補繳出資的股東們,不要覺得生活艱難,
只是你太遜了而已。
需要章程審核、處理股權糾紛、創(chuàng)業(yè)各種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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