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顧甲與朱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3-18閱讀量:(2004)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052號
原告顧甲。
委托代理人張大樂,上海律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曉衛,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顧甲訴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大樂、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曉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顧甲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經原告父母介紹相識,2006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2007年7月10日生育兒子顧乙。婚初雙方相處尚可、感情還好,2012年初開始,被告對原告變得不好,脾氣暴躁,經常吵架。后原告在被告手機中看到被告與一男性有頻繁的通話記錄及曖昧短信,才知道其在外有男朋友。2013年8月28日,被告在無理取鬧一通并打了原告母親后離開家庭。被告已經無心家庭,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訴諸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朱某某辯稱:原、被告婚前經過六年的戀愛,彼此了解,婚后十多年的夫妻生活,建立穩定的夫妻感情。2012年起,因為生活中的誤會及未能及時溝通,雙方產生矛盾。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6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2007年7月10日生育兒子顧乙,婚后夫妻感情較好,2012年起,雙方因互相不信任,導致夫妻關系不和,2013年8月28日,被告與原告之母發生糾紛后,被告離家雙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婚姻基礎和婚初夫妻感情是好的,2012年起,由于雙方互相不信任,又缺乏有效的溝通和交流,導致夫妻關系不和,但就目前的證據難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強溝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顧甲要求與被告朱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顧甲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蔣木金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伍怡雯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