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4-19閱讀量:(1814)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102號
原告李某躍,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廣州市天河區。
委托代理人王平生,系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市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一路金羊二街***號。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廣州某某天地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號***層。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昌恒、莫柳儉,均系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躍訴被告廣州市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廣州某某天地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躍以各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躍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躍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躍負擔。
審 判 長 陳曉瓊
人民陪審員 廖鳳如
人民陪審員 關東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佳琦
書 記 員 何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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