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4-22閱讀量:(1950)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豐刑初字第307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縣,苗族,高中文化,經商,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尹濤、黃文偉,福建刺桐律師事務所律師。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豐檢公訴刑訴(2015)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軼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尹濤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閩CEV***號轎車從豐澤區(qū)大華酒店沿泉秀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星光不夜城路段時,追尾撞上蔡某某駕駛的閩C77***號轎車,并致蔡的轎車追尾撞上蔡某甲駕駛的閩CBH***號轎車,后王某繼續(xù)向前行駛又追尾撞上吳某某駕駛的閩CT8***號轎車,造成四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蔡某某等車主打電話報警,王某在現場等候處理。公安人員發(fā)現王某涉嫌酒后駕駛,即將其送至東南醫(yī)院醒酒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經檢驗,王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87.63mg/100ml,已超過醉駕標準80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12月30日,經豐澤區(qū)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王某與蔡某某、蔡某甲、吳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分別賠償了蔡某某、蔡某甲、吳某某等人車輛維修費等費用人民幣16818元、2474元、12000元,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國、黃某燕的證言及陳某國辨認被告人的辨認筆錄、被害人蔡某某、吳某某、蔡某甲的陳述、酒精測試單、檢查筆錄、現場照片、酒后看護室交接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鑒定采樣圖片、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現場調解書、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王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王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的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范冰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江藝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