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法律關系
發表于:2016-04-22閱讀量:(3467)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運行的規范。公司設立協議是出資人為了明確彼此的權利義務而簽署的合同。兩者在法律性質和功能上,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文件,而公司設立協議則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要有章程。也就是說一個公司要想成功成立,前提就是要有公司章程。而公司設立協議不是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除了外商投資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要簽訂設立協議外。因此在實踐中,會出現有的發起人在出資時沒有簽署公司設立協議,未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實這樣的做法是不利于公司將來的發展的。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協議的約束力不同
公司章程的約束力遠大于公司設立協議。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都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章程的范圍涉及到整個公司的管理、公司的一切人員。公司設立協議約束的范圍就小的很多,從設立的目的就可以看出,主要約束的是發起人,就是說誰在公司設立協議上簽字就約束誰。
三、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是與公司同生共死的,就是說從公司成立到運營再到公司解散清算這期間,公司章程都是有效力的。公司設立協議是在公司設立期間簽訂的,所以它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公司成立為止。
四、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協議的性質不同
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制定要求較高?!豆痉ā穼φ鲁痰膬热萦忻鞔_規定,公司章程必須按《公司法》的規定制定。而公司設立協議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為發起人之間的合同,主要根據發起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內容更多地體現了發起人的意志和要求,就設立協之而言,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即可。
五、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不同
當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協議發生沖突時,應該以公司章程為準。因為設立協議的存續期間到公司成立為止,意味著公司成立時,設立協議的效力就終止了。再者,設立協議時內部協議,除參與簽署的股東之外,甚至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都不知道其內容。而公司章程就不一樣,它是公開文件,其目的是為了能讓公司投資者、債權人、交易對象了解公司的組織與運行。還有就是公司章程的存續期間遠遠長于公司設立協議。最后,在司法實踐中,當公司成功設立之后,當事人以設立協議為依據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所以,公司章程的效力高于公司設立協議。
基于上述,筆者要提醒各位,在公司設立時,切不可將二者混淆。很多人會疑問,公司章程不是已經將公司的各項事務,包括股權比例等進行了規定嗎,又擬定出資協議容豈不是多此一舉,耗費筆墨?其實不然,公司章程是在公司登記過程中簽訂的,投資事宜已經進入實質性的辦理階段,此時才開始對公司的股權分配、治理結構等事務進行商議,一旦發生糾紛、爭議,會導致公司設立進程的延遲,乃至不歡而散,所投入的資金定然會因此而受到損失。與此不同的是,出資協議是在實質性著手設立公司時簽訂,此時是萬丈高樓的奠基階段,諸事皆可以商議,協商不成,權作茶話,幾無損失。因此,在籌建公司時,應當分別擬定出資協議與公司章程,二者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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