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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109號
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區某某路***號M-***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男,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周某深,男,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區海濱*路***號2—A***室。
法定代表人柴某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鄭某山,男,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楊某青,男,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區**路*號。
負責人王某,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滕昭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佃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XX公司)訴被告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XX公司)、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某某保險公司)及陳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XX公司以陳某系履行職務行為為由撤回了對陳某的起訴。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深,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某山、楊某青,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昭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訴稱,2012年9月16日0時51分許,原告公司員工楊某成駕駛原告所有的牌號滬B57***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牌號滬D7***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北路近洲海路南約300米處時,適遇被告XX公司員工陳某駕駛被告XX公司所有的牌號津AJ0***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牌號津B0***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牌號滬B57***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號滬D7***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因此次事故共遭受如下損失:車輛修理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78,224元、評估費2,680元、施救費10,240元、牽引費2,200元、停車費1,120元,因牌號津AJ0***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號津B0***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均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起訴要求以上損失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及不屬于交強險范圍損失由被告XX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被告XX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愿意對原告超過及不屬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損失依法承擔60%的賠償責任。牌號滬B57***重型半掛牽引車修理費應按物損評估意見書為準,但因修理費金額大于該車現值,該車并無修理必要,故不同意按修理費金額賠償該車損失,該車損失應按物損評估金額減去車輛殘值計算。對評估費無異議,停車費認可300元,施救費過高,具體金額由法院核定,牽引費不予認可。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對車輛損失費意見與被告XX公司意見一致,評估費、施救費、牽引費、停車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16日0時51分許,原告公司員工楊某成駕駛原告所有的牌號滬B57***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牌號滬D7***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北路近洲海路南約300米處時,適遇被告XX公司員工陳某駕駛被告XX公司所有的牌號津AJ0***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牌號津B0***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牌號滬B57***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號滬D7***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陳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當日,牌號滬B57***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號滬D7***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從事發地被施救牽引至停車場。原告支付了施救費10,240元、停車費1,120元。嗣后,該車從停車場被施救牽引至修理點,原告支付了牽引費2,000元。經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估,牌號滬B57***貨車于2012年9月21日
物損評估基準日車損(包括前保險杠等部位)的維修費用為132,190元,因該車購置于2008年6月其重置價為197,600元,貨車購置價格乘以成新率,故貨車物損評定為92,872元,該車維修費用已超該車物損價值,該物損評估不考慮殘值;牌號滬B57***貨車和集裝箱(包括發動機燃油電子泵等部位)直接物質損失評定為45,078元;牌號滬D7***掛車輛的直接物質損失評定為956元。原告支付了評估費2,680元。原告為修理滬B57***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號滬D7***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共支付修理費178,224元。因原、被告對賠償意見無法協商一致,原告遂于2013年1月28日提起訴訟,訴請如前。
另查明,被告XX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就牌號津AJ0***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號津B0***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向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均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均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均為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物損評估意見書、事故車輛勘估表、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告知作業單、施救費發票、牽引費發票、停車費發票、修理費發票、維修清單、評估費發票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作為牌號津AJ0***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牌號津B0***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應在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范圍中超出及不屬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應根據事故當事人對本起事故發生的過錯比例分擔。原、被告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據此認定由被告XX公司作為陳某的用人單位對原告損失范圍中超出及不屬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70%的賠償責任。根據物損評估意見書,牌號滬B57***貨車維修費用已超該車重置價,原告自行決定對貨車進行修理,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維修必要性和合理性,其要求被告按照修理費評定金額賠償,依據不足。本院按照各物損評估意見,酌情扣除車輛殘值,確定車輛損失費共計136,906元。原告主張評估費2,680元、施救費10,240元、停車費1,120元,有相應的作業單、票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牽引費2,200元,本院根據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告知作業單及牽引費發票確認牽引費為2,000元。以上原告可獲賠的費用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車輛損失費136,906元,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4,000元,余額132,906元由被告XX公司賠償原告70%計93,034.20元;不屬于交強險范圍的評估費2,680元、施救費10,240元、停車費1,120元、牽引費2,000元,合計16,040元,由被告XX公司賠償原告70%計11,228元。綜上,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4,000元,被告XX公司應賠償原告104,262.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賠償金共計人民幣4,000元;
二、被告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幣104,262.2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46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523元,由原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90.50元,被告天津XX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23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韓伶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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