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10閱讀量:(2119)
天津市靜??h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5)靜執字第1809號
申請執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天津市和平區新興路都市花園***。
法定代表人馬某,職務所長。
委托代理人孫金剛,天津安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天津市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靜??h經濟開發區金海道***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職務經理。
申請執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執行人天津市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靜民初字第4008號民事判決書,內容:被執行人天津市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申請執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人民幣45000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天津市某某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執行人天津市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10日內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經本院向(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存款、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登記、車管部門查詢車輛、法人登記機關查詢股權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包括被執行人的經濟收入來源、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等)發現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或財產線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院(2015)靜執字第1809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對申請執行人尚未實現的上述債權,應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日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條件成就的,申請執行人可持原生效判決書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郝潤發
審判員 徐文勝
審判員 郝勝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孫 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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