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發表于:2016-05-10閱讀量:(1726)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裁定書
(2015)和民一初字第1314號
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蘭鵬軍,天津易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經濟區綜合保稅區航空產業支持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瑩,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亞婷,天津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區萬科新城水杉苑***。
法定代表人何某文,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亞婷,天津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了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和辦公地均在天津空港經濟區綜合保稅區航空產業支持中心***室,被告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和辦公地均在天津市北辰區,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申請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或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被告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注冊地為天津空港經濟區綜合保稅區航空產業支持中心***室,被告天津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為天津市北辰區萬科新城水杉苑***。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關于一般管轄的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名片只能證明何夫人進口酒水專賣超市的地址在天津市和平區,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二被告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和平區,據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應當由二被告的注冊地或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二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許亞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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