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與楊某龍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1閱讀量:(1692)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56號
原告: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盧某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昌慶和,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光軍,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龍,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安徽省舒城縣。
原告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楊某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光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龍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1月22日,原告與被告楊某龍簽訂了一份《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汽車租賃主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融資租賃一臺馬自達牌車輛(型號及配置:馬自達6-2011款/馬自達62.0L時尚型/,發動機號:80425257,車架號:LF**4ACC8B1E33583),車輛融資總額為76580元,租賃期限為24個月。
合同簽訂后,原告將該車輛交付給被告楊某龍,被告楊某龍支付首付款32400元;依合同約定,被告應于每月25日還款3901.2元,第一期還款日為2014年2月25日。被告自2014年9月25日起未能按時償還租金,合計未償還租金66320.4元。
按照合同約定所欠租金、滯納金、違約金,原告經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合同簽訂地所在法院申請訴訟解決。同時,原告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決定將訴訟請求中的滯納金3923.41元請求予以放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66320.4元及違約金13264.08元,合計79584.48元;2、依法判決原告對被告所有的馬自達車輛享有并行使抵押權;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楊某龍未提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出租人、甲方)與楊某龍(承租人、乙方)簽訂了一份《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汽車租賃主合同》。在主合同中雙方主要約定:乙方因用車需要,特向甲方租賃車輛,租賃車輛品牌為一汽馬自達車輛一臺(型號及配置:馬自達6-2011款/馬自達62.0L時尚型/,發動機號:80425257,車架號:LFPM4ACC8B1E33583),車輛融資總額為76580元,租賃期限為24個月,首付款為32400元,起租日自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二《車輛交接單》簽署之日起計算,首付款、每期租金、尾付款的數額及付款日以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一《付款時間表》為準;實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每期還款租金為3901.2元、每月扣款日為25日。還款方式為通過銀行借記卡代扣。
對違反合同的處理,雙方在通用條款第九條約定為:
1、租賃期內乙方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權,乙方應同時即刻付清租金余額及其他合同規定之應付款項:(1)乙方連續二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累計十期未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時;(2)乙方陷入債務糾紛或依法破產時,以及任何可能影響乙方本合同項下支付能力的;(3)未履行本合同其他義務的。
2、當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支付應付的租金時,甲方除有權采取前項措施外,有權按應付租金1.2‰/天的標準向乙方收取滯納金,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滯納金為止。
3、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因執行或保護本合同項下甲方權利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用、鑒定費用、律師費用、材料費用、調查費用、差旅費用等;且其中部分費用的標準不低于:(1)甲方所發催款函50元/次;(2)甲方委托律師所發律師函500元/次;(3)甲方委托代表上門催收的,600元/次;(4)甲方人委托第三方機構催討的,自委托日起乙方所有未付款項的10%-20%。
4、……
合同簽訂后,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將車輛交付并過戶給被告楊某龍,并于2014年1月24日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登記在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名下。此后楊某龍依約支付了7期租金,但自2014年9月25日第8期起后未再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后經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訴訟來院。
上述事實有:《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汽車租賃主合同》、租賃車輛銷售和交接單、《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抵押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經庭審查證屬實,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某龍簽訂了《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汽車租賃主合同》,雖然名稱為租賃合同,但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32400元后,原告將車輛交付給被告并將產權登記在被告楊某龍名下,此后被告楊某龍將所購車輛再抵押給原告,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被告所欠購車款為76580元,約定被告此后分期付款給原告,且本案合同關系發生在原、被告之間,符合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的特征,原告主張按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不當,應予變更,所以本院應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予以審理。
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原告履行了交付車輛義務等,此后被告楊某龍理應按約每月予以支付租金,但自2014年9月25日第8期起后楊某龍因故未再按約支付租金至今,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楊某龍支付剩余租金66320.4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另外原告主張因被告楊某龍逾期未能支付租金,存在違約,依據租賃合同通用條款第九條相關約定,要求被告承擔剩余租金的15%的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剩余租金66320.4元及違約金9948.06元(以剩余租金66320.4元的15%計算);
二、原告新疆某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楊某龍所有的一汽馬自達車輛(型號及配置:馬自達6-2011款/馬自達62.0L時尚型/,發動機號:80425257,車架號:LFPM4ACC8B1E33583)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被告楊某龍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8元,公告費800元,合計2688元,由被告楊某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玥玥
人民陪審 員張俊
人民陪審員 楊甫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顧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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