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全某某與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1閱讀量:(1029)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223號
原告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支平,上海漢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
原告全某某與被告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支平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袁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40,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條》一份,對上述借款金額予以確認,并言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5日晚至2014年5月10日晚八點等。2014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條》一份,對上述借款金額予以確認,并言明:2014年5月20日晚等。上述兩筆借款合計65,000元。屆時,被告未還款。現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有民間借貸關系。期間,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因丈母娘有病急用錢(,)今向全某某借款肆萬元整,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晚到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晚八點歸還肆萬元整”等。2014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因媽媽有病今向全某某借款人民幣貳萬伍千元整,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晚歸還人民幣貳萬伍千元整”等。上述兩筆借款合計65,000元。屆時,被告未還款,嗣后,原告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借條》書證及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借條》書證及原告庭審陳述,可依法確認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至今未返還。被告未按期返還原告借款顯屬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65,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基于被告承諾借款4萬元還款期限2014年5月10日、借款2萬元還款期限2014年5月20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此項訴訟請求與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袁某返還原告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65,000元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440.14元,減半收取720.07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徐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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