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與張某玲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2閱讀量:(1715)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104民初289號
原告: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武,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大偉,安徽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玲,女,1970年10月9日生,漢族,無業,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委托代理人:費龍洋,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云,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張某健,男,19**年**月*日生,漢族,合肥金恒電子產品經營部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
原告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玲、第三人張某健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科委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大偉、被告張某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費龍洋、第三人張某健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系合法成立的房屋銷售代理公司,被告張某玲是位于蜀山區黃山路***號大溪地現代城房屋的產權人。被告委托原告代理銷售該房屋,經原告努力,被告與買主及本案第三人簽訂了以買賣該房屋為內容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且原被告及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在合同簽訂后,第三人張某健依約向被告支付了購房定金,但被告張某玲擅自違約,拒絕履行。原告認為,《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等文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任何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依約應得到當事人的嚴格履行。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張某玲向原告支付傭金204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某玲承擔。
張某玲辯稱: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被告沒有違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違反了存量房買賣合同,雙方是協議一致解除合同的;原告方沒有完成居間服務,無權主張傭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張某健述稱:當時支付定金時雙方同意買賣,最后因被告方家里有事所以取消了買賣,最終解除合同,并收到了被告退回的定金和補償款。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張某玲、張某健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張某健向張某玲購買其位于合肥市蜀山區黃山路***號大溪地現代城房屋一套,建筑面積69.32平方米,售價1020000元。同日,原告(丙方)與被告張某玲(甲方)、第三人張某健(乙方)共同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一份,三方約定:1、甲方以人民幣1020000元向乙方轉讓該房產及其附屬設施。乙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20000元,該定金在乙方履行存量房買賣合同后抵作房價款;如甲方不履行該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乙方;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另違約方全額(房價的2%)承擔丙方傭金。2、丙方協助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并為甲乙雙方提供房屋買賣的過戶、貸款、交接等服務,乙方支付丙方傭金11000元整,甲乙雙方應在備案當日支付丙方傭金……合同簽訂后,張某玲因自身家庭原因不愿意出售房屋,遂與第三人張某健簽訂《解除協議》一份,約定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及《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于2015年6月15日解除,張某玲在2015年7月25日向張某健退還20000元定金及6000元費用。原告因此未能收取傭金,遂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原告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房產證復印件1份、《存量房買賣合同》1份、《買賣合同補充協議》1份、被告張某玲提交的《解除協議》1份、《證明》1份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張某玲、張某健簽訂的《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條款,合法有效,三方均應依約履行。原告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已促成被告張某玲與第三人張某健買賣合同的訂立,后因張某玲不愿意出售房屋導致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應依約由張某玲向原告支付傭金。但因房屋最終沒有能夠交易成功,原告事實上亦未全部實施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故約定的居間費應予以適當減少。綜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原告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本院酌定由被告張某玲支付原告傭金7000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傭金7000元;
二、駁回原告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10元,減半收取為155元,由原告合肥某某房屋銷售代理有限公司負擔105元,由被告張某玲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科委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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