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施某與中外運-某某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6-05-12閱讀量:(2049)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3)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61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施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外運-某某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負責人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佳怡,上海市中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陸麗銘,上海市中大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施某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5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6日,施某進入中外運-某某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快件公司)工作,從事電子數據申報工作。2011年1月1日,雙方續簽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施某工作地點在浦東機場海天五路XXX號A座二樓,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7,203元,2012年4月起調整至8,132元,其在某快件公司處工作至2012年8月11日。某快件公司因計劃將浦東機場海天五路XXX號A座二樓口岸部整體取消并關閉,故于2012年3月起與該部門全體員工就合同轉簽問題進行溝通,后與大部分員工協商一致,并提請上海市總工會報備。施某因不同意某快件公司轉簽勞動合同的方案,留在原工作地點繼續工作直至海天五路XXX號A座二樓口岸部關閉。2012年7月19日,某快件公司向施某發出《浦東口岸業務搬遷通知》,載明“隨著DHL業務在中國發展,DHL北亞樞紐在2012年7月12日正式啟動。您所在的中外運-某某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口岸部將升級為北亞樞紐,口岸部門整體取消,工作地點也將由浦東機場海天五路XXX號變更為浦東機場河濱西路XXX號,鑒于組織結構調整和工作地點變更,而致與您簽署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與您簽署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目前可以提供給您的崗位是北亞樞紐清關專員,工作地點為浦東機場河濱西路XXX號。公司將按照檔案工資人民幣8,171元標準支付您月度工資…請務必在收到本通知后的5天內將是否同意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意見提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如公司在您收到本通知后第5天17:00前仍未收到您的書面反饋,公司將視為您不接受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公司將依法進行后續安排。”施某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給予答復。2012年8月31日,某快件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無法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且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根據施某在某快件公司處的工作年限支付了其經濟補償金110,856元。后某快件公司為施某辦理了日期為2012年9月30日的退工手續,并全額支付其2012年9月工資。2012年11月12日,施某向上海市虹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快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1,712元,未獲支持。施某不服,遂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某快件公司支付施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110,856元。
原審審理中,施某表示自己在2012年7月21日簽收某快件公司發出的《浦東口岸業務搬遷通知》,但某快件公司在2012年7月26日即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某快件公司工會,因此某快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原審法院詢問施某收到《浦東口岸業務搬遷通知》后,有無向某快件公司發出書面反饋意見,施某答“我后來沒有發出反饋意見,我還是希望與某快件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我2012年9月1日收到解除通知。”。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某快件公司《浦東口岸業務搬遷通知》,某快件公司將浦東機場海天五路XXX號A座二樓口岸部整體取消并關閉系企業對公司經營架構的調整行為,而由于施某屬于取消范圍,某快件公司因此與施某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在協商不成的情形下某快件公司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施某經濟補償金,亦完全遵守法律。因此,施某要求某快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施某主張某快件公司未依照《浦東口岸業務搬遷通知》給足施某5天反饋時間即向某快件公司工會通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理由,法院認為,某快件公司向所在工會通報相關情況系企業內部行為,即便該行為存在一定瑕疵,但某快件公司也是在2012年8月31日向施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且施某主觀上一直不同意某快件公司有關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故施某以此為由就認定某快件公司的解除系違法,沒有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據此,原審法院判決:施某要求某快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110,856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后,施某不服,上訴認為:DHL北亞樞紐并非某快件公司的組織架構的部分,與本案系爭的勞動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關系,某快件公司提供DHL的工作崗位不屬勞動合同變更的范圍,且某快件公司對于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某快件公司系單方面、違法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綜上,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施某在原審提起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快件公司辯稱:原審法院的判決正確,要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依據本案在案證據查明的法律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某快件公司與施某的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某快件公司將施某的工作地點所在的浦東機場海天五路XXX號A座二樓口岸部整體取消并關閉,某快件公司對其公司經營的組織結構進行調整,導致施某的勞動內容必須發生變更。之后,某快件公司向施某發出《浦東口岸業務搬遷通知》,與施某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但雙方對此未能達成一致,在此情況下,某快件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施某經濟補償金。施某上訴主張某快件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求某快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施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顧文怡
審 判 員 鄭 璐
代理審判員 周 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郭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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