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梁某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16閱讀量:(2802)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廬刑初字第00118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女,19**年**月8日出生,漢族,合肥市丹鳳朝陽醫院工作人員,戶籍住址:合肥市蜀山區。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經合肥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萬隆,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合肥市瑤海區。合肥市丹鳳朝陽醫院工作人員,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經合肥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刑訴(2015)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梁某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小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梁某及辯護人郭萬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許某、梁某通過張某(已判刑)先后介紹欲選擇胎兒性別而終止妊娠的孕婦沈某、朱某到柳華月(已判刑)處做終止妊娠手術。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記表、行政調查相關文書、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戶籍信息、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梁某幫助無醫生執業資格者擅自為他人做選擇胎兒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被告人許某、梁某系自動投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許某、梁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許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許某犯罪情節較輕,系自首,建議對其單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許某、梁某通過張某,先后介紹欲選擇胎兒性別而終止妊娠的孕婦沈某、朱某到柳華月處做終止妊娠手術,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梁某從熟人處得知壽縣安豐塘鎮人朱某為選擇胎兒性別,欲終止妊娠,便聯系到張某幫忙,經張某與柳華月聯系,由柳華月在本市廬陽區大楊鎮私自開設的診所為朱某做了終止妊娠手術,收取費用5000元,被告人梁某分得贓款2000元。
2.2014年3月初的一天,周某從熟人處得知長豐縣吳山鎮人沈某為選擇胎兒性別,欲終止妊娠,便聯系到被告人許某幫忙,許某經與張某聯系,由柳華月在本市廬陽區大楊鎮私自開設的診所為沈某做了終止妊娠手術,收取費用5850元,被告人許某分得贓款1000元。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許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丹鳳朝陽醫院大廳與民警見面,后隨辦案民警到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責任區刑警二隊接受調查。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7月2日主動到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責任區刑警二隊接受調查。兩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梁某退繳違法所得及預交罰金共計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許某退繳違法所得及預交罰金共計人民幣9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某、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記表,證人羅某、朱某、王某、卞某、胡某、史某甲、沈某、劉某、翁某、謝某、唐某甲、唐某乙、鄭某、張某、周某、史某乙的證言筆錄,行政處罰相關文書、廬陽區衛生局證明、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通話記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戶籍信息、情況說明、歸案經過、刑事拘留證、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及本院暫存款憑證等證據與被告人許某、梁某的供述可相互印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梁某幫助無醫生執業資格者擅自為他人做選擇胎兒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情節嚴重,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許某在案發后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可視為自動投案,被告人梁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兩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定為自首,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梁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預交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兩被告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的指控,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許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許某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某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被告人梁某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三、對于兩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霞
審 判 員 潘紅梅
人民陪審員 李長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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