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17閱讀量:(1206)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2號
原告胡某華,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
委托代理人傅冠英,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甲岸路及海秀路交匯處熙龍灣花園(N**區)商業辦公樓1**2(辦公場所)。
法定代表人劉某華。
被告劉某華,住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
被告尹某偉,住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
上列原告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華的委托代理人傅冠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劉某華、被告尹某偉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18日,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原告訂立《借款合同》,約定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最長五個月,借款日利息為0.06%;借款由被告劉某華及尹某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后原告依約將款項轉入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賬戶(被告劉某華賬戶)。約定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收,至今無果。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及誠信守諾的商業原則,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債權不受侵害,為此,根據法律向貴院起訴,請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求。據此,請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700000元,及由此欠款產生的相關利息126000元(自2013年11月19日起暫計至2014年9月18日,按每日萬分之六計算,直計至付清本金為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或者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載明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正負壹公司)向原告借款70萬元,借期三個月,最長可延期兩個月,利息日利率0.06%,落款時間為2013年11月22日,被告正負壹公司在借款人處蓋章,其法定代表人被告劉某華于公章處簽名。同日,原告向《借款合同》載明的收款賬戶轉賬匯款70萬元,被告正負壹公司當日出具《借據》,載明收到原告轉賬交付的借款70萬元。該《借據》載明被告劉某華、被告尹某偉自愿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息、訴訟費用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兩被告在擔保人落款處簽字。
當日,被告正負壹公司出具《劃款委托書》,委托原告將本案借款轉入指定的劉某華名下銀行賬戶。原告于同日向該賬戶內匯款70萬元。
庭審中,原告明確,雙方原因生意往來而認識,本案借款發生后,被告從無還款。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正負壹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有《借款合同》、《劃款委托書》、《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借據》、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為證,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正負壹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告正負壹公司指定的收款人被告劉某華名下賬戶轉入70萬元,原告已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義務,被告正負壹公司應履行到期歸還本息的義務。
涉案《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利息為日利率0.06%,并未超出相關法律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故利息應以70萬元為本金,按照日利率0.06%,從2013年11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原告主張自2013年11月19日起計付利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對于原告過高部分的利息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劉某華、尹某偉均于《借據》下具有連帶責任保證的內容下方“擔保人”處簽字,自愿為被告正負壹公司的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保證擔保依法成立?,F被告正負壹公司未能按約償債,原告主張被告劉某華、尹某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進行答辯及提交有利證據的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胡某華償還借款本金70元及利息(利息以70萬元為本金,按日利率0.06%,從2013年11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劉某華、尹某偉對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胡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060元(原告已預交),由三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在收到上訴費繳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該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白松靈
人民陪審員 梅干軍
人民陪審員 呂珍蘭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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