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17閱讀量:(1519)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深寶法民一初字第984號
原告李某華。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軍。
被告呂某苗。
委托代理人曾某輝,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負責人尤某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永宏,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李某華與被告呂某苗、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一、事故發生情況:2012年12月22日16時50分,被告呂某苗駕駛粵B*****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寶安翻身路維也納酒店路段時,因違反操作規范行駛,與行人原告李某華發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華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認定結果:呂某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華不負事故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原告李某華系深圳戶籍人員,事故發生后,被送往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救治,至2013年6月17日出院,住院177天,出院醫囑繼續加強功能鍛煉、住院期間留陪一人、加強營養。2013年6月29日,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九級,后續治療費約8,000元-10,000元。
四、醫療費23,173.83元,被告呂某苗認為部分醫療費系原告治療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產生的費用,對與交通事故無關的費用不予認可,并向法院申請對原告發生的醫療費與涉案交通事故的關聯性進行司法鑒定。本院認為,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證據確定,原告事故發生時已滿64歲,高血壓、糖尿病等對于老年人而言亦屬常見疾病,一般的意外事故也極易誘發原告血壓升高或加重原告本身的疾病,況且原告被機動車碰撞受傷嚴重,造成九級傷殘,住院治療近半年時間,為防止因本次交通事故加重本身疾病或誘發其他新的疾病對其進行必要的治療,可以確認原告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與本次事故存在關聯性,故對原告住院產生的醫療費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出的鑒定申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共計支出醫療費143,173.83元,被告呂某苗已先行墊付醫療費120,000元,尚有23,173.83元未付。后續醫療費,根據鑒定結論,原告需取內固定,產生費用8,000元-10,000元,本院酌定為9,000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8,850元,177天×50元/天。
六、護理費3,249元,原告住院期間留陪一人,被告呂某苗聘請護工人員護理至2013年5月21日,原告6月21日出院,尚需護理30天。原告主張護理費160元/天,提交了深圳市某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一張,但未能提交雙方簽訂的護理協議等證據予以佐證,原告主張的護理標準過高,本院酌定參照2013年度國有居民其他服務業行業標準38,989元/年予以計算,得護理費3,249元(38,989元/年÷12個月÷30天×30天);對于出院后的護理,因無相關醫療機構或鑒定結論證實原告出院后生活確實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故對出院后的護理費用不予支持。
七、營養費1,000元,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出院記錄明確原告需加強營養,本院結合原告傷情,酌情支持1,000元。
八、鑒定費2,800元,有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票據為憑,本院予以支持。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參照原告傷殘等級,結合深圳司法實踐,酌情認定。
十、交通費500元,根據受害人就醫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本院根據原告提交的票據酌定為500元。
十一、殘疾賠償金130,374.02元,原告系深圳戶籍,按2013年度深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定殘之日起已滿64周歲,得殘疾賠償金130,374.02元(40,741.88元/年×16年×傷殘系數0.2)。
十二、拐杖費用80元,原告因事故造成左股骨轉子間骨折,原告主張拐杖費用屬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其他費用1,348.7元,原告提交的發票載明商品名稱為日用品,鑒于原告事故發生后長期住院治療,確需購買部分日用必需品,故本院結合本案實際,酌情予以支持500元。
十三、受害方已獲得賠償情況:事故發生后,被告呂某苗墊付醫療費120,000元、護理費27,000元。
十四、保險情況:被告呂某苗系事故發生時粵B*****號車輛的駕駛員及登記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500,000元。
十五、原告的訴訟請求:1、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損失合計213,601.55元,包括醫療費23,173.83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50元、護理費8,000元、營養費5,000元、傷殘賠償金130,374.0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3,975元、鑒定費2,800元、拐杖費用80元、其他費用1,348.70元;2、二被告連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呂某苗駕駛機動車輛不當,造成行人原告李某華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呂某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當事人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若行人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負賠償責任。本案原告損失共計199,526.85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各責任限額內賠償122,000元,不足部分77,526.85元由其在商業三者險內直接賠付。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李某華因本案交通事故還應得的賠償額為199,526.85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華199,526.85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華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252元,由原告李某華負擔148元,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2,1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梁俊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鄭少娜
書 記 員 代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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