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20閱讀量:(2173)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鄭知民初字第1067號
原告王某喜,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呂素萍,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怡,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江,社長。
委托代理人吳某濤,男,漢族,19**年**月**日生,系該出版社員工。
被告河南省某某書店發行集團有限公司中原某書大廈。
負責人張某艷。
原告王某喜訴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河南省某某書店發行集團有限公司中原某書大廈(以下簡稱某書大廈)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喜的委托代理人呂素萍、張怡,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吳某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書大廈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喜訴稱,王某喜為中國著名國畫家,水墨漫畫家,生于山東省萊州市。現為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煙臺市美術家協會副主席,山東省新聞美術家協會副主席,山東省漫畫家協會副主席,煙臺畫院特聘教授。已在國內外報刊發表作品近萬幅,獲獎200余次。作品曾在日本、比利時、伊朗、韓國、俄羅斯、南斯拉夫、克羅地亞、土耳其、波蘭以及香港、澳門和臺灣等地出版和展覽。先后參加全軍美展及第七屆、第八屆和第九屆全國美展。著有《王某喜中國畫》、《王某喜水墨漫畫》、《長島漁家樂圖卷》、《禪思抱散》(與賈平凹合作)等多種圖書畫冊,多幅作品和小傳被收入《中國現代美術全集》等國內外近百種辭典圖書,百余種報刊專題專版介紹,許多作品先后被辛亥革命博物館、豐子愷藝術館、蒲華美術館、李苦禪藝術館、錢君匋藝術館及韓國、日本、土耳其等國內外博物館所收藏。解放日報、深圳特區報以及韓國仁川日報、京仁日報等國內外20余家媒體都有陳列和收藏。2005年36米長卷《漁家樂》由收藏方以中國畫直畫之最申請入選”吉尼斯世界紀錄”。2013年榮獲由人民日報等單位舉辦的”中國水墨藝術家”獎。
近期王某喜發現由某書大廈銷售、新疆某某出版社主辦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第68頁使用了王某喜創作的漫畫作品。新疆某某出版社未經王某喜許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關費用,擅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漫畫作品作為商業性使用,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王某喜的署名權、獲得報酬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使用有王某喜享有著作權的漫畫作品的侵權刊物《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并銷毀庫存,同時在其刊物上刊登賠禮道歉的聲明;2、被告某書大廈停止銷售《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3、新疆某某出版社、某書大廈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0000元。
原告王某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
1、王某喜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系適格的訴訟主體;
2、雙牌新聞網及西安新聞網網頁打印件各1份,證明王某喜系《公開受賄》漫畫作品的作者;
3、《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刊物,證明新疆某某出版社在其發行的刊物上使用了《公開受賄》漫畫作品;
購書發票及小票各1份,證明某書大廈銷售了涉案刊物;
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雙牌新聞網網頁顯示涉案作品來源于《遼沈晚報》,原告并未提供《遼沈晚報》的相關證據證明,也未提供涉案漫畫首次發表的相關證據;對證據3、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為法院審理朱慧卿案件的證據,與本案無關。
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答辯稱:原告的著作權人身份無法確認;涉案侵權刊物已不再在市場銷售,原告應當事先與其溝通賠禮道歉事宜;如果證明原告為涉案漫畫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愿意賠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雙牌新聞網轉載的《命令你送禮,砸人不?》一文中,使用涉案漫畫作品作為配圖,署名作者王某喜;2009年3月21日,西安新聞網刊載的《公款賀喜》,使用涉案漫畫作品作為配圖,署名作者王某喜。該漫畫的內容為一鎮政府搬遷,要求轄區各村前來祝賀,并要求禮金不低于2000元。新疆某某出版社在其出版發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刊物第68頁使用了涉案漫畫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
2013年12月27日,王某喜在某書大廈購買《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1本,支付22.8元。某書大廈向其出具河南增值稅發票一張,蓋有某書大廈發票專用章,其中稅號為41010575388615X。
另查明:本院當庭對王某喜提交的雙牌新聞網及西安新聞網網頁打印件進行網上驗證,該網頁打印件具有真實性。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雙牌新聞網及西安新聞網網頁使用的涉案美術作品署名作者為王某喜,新疆某某出版社并未提交相反證據,因此王某喜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該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新疆某某出版社在其出版發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刊物第68頁使用了涉案漫畫作品,但未署王某喜姓名,亦未支付報酬,侵犯了王某喜的署名權、獲得報酬權,因此王某喜請求新疆某某出版社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王某喜提交的發票,能夠證明某書大廈銷售了涉案侵權刊物,因此王某喜請求某書大廈停止銷售侵權刊物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系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合法出版物,某書大廈銷售的涉案刊物有合法來源,因此其不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王某喜請求某書大廈賠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喜未提交證據證明新疆某某出版社有庫存侵權刊物,故其請求新疆某某出版社銷毀庫存侵權刊物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院參考王某喜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質、王某喜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新疆某某出版社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涉案刊物的發行范圍,將賠償數額酌定為8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七)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王某喜的涉案漫畫作品,停止出版、發行侵犯原告王某喜著作權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刊物;
二、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其刊物上刊登致歉聲明,公開向原告王某喜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本院審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本判決內容,費用由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負擔;
三、被告河南省某某書店發行集團有限公司中原某書大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王某喜著作權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總復習.全程特訓.試題魔方.政治》刊物;
四、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喜經濟損失八百元;
五、駁回原告王某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王某喜負擔20元,被告新疆某某出版社負擔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曉征
代理審判員 張永杰
代理審判員 趙自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司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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