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20閱讀量:(1564)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海民(知)初字第22400號
原告杭州某某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古墩路***號1**1-1**4室。
法定代表人顧某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煜,天津昭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蒲松,天津昭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市某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大道*號3樓。
法定代表人謝某慶,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席超,江蘇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德泰路崇宏街文寶家園(江南御景)****室。
法定代表人黃某濱,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楊力,福建如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開林,福建如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某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橋林工業園*號。
法定代表人吳某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小芹,江蘇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政,江蘇泓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某某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南京市某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投集團)、被告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策公司)、被告江蘇某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創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后,被告某策公司、某創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某策公司認為本案中某某公司起訴狀所述的侵權行為地在南京市,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某創公司認為涉案侵權行為主要事實均發生在南京市玄武區,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根據某某公司提交的(2014)寧鐘證經內字第352號公證書,涉案的“3D幻視藝術畫展”發生于南京市玄武區,系侵權行為發生地,故本案應移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盧正新
代理審判員 李 囡
代理審判員 王婧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尹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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