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王某變更撫養(yǎng)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3閱讀量:(2125)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蘇0104民初501號
原告謝某甲,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仁桃,江蘇恒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學松,江蘇恒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原告謝某甲與被告王某變更撫養(yǎng)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尹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仁桃、鄭學松,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甲訴稱,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在南京市秦淮區(qū)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當時被告負債太多,急于辦理離婚手續(xù),原告未來得及考慮就按照被告的要求將兩個孩子均歸被告撫養(yǎng),原告為此后悔萬分。因被告忙于工作且經(jīng)濟條件限制,兒子謝某乙已被送至被告父母處江蘇省興化市永豐鎮(zhèn)生活學習,條件艱苦。女兒仍留在南京上學。被告單方多次隨意更改兒子謝某乙的姓名,致使謝某乙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叫什么名字。被告的偏袒行為嚴重影響兒子謝某乙的健康成長。原告探望兒子也變得十分困難,精神更加痛苦。原告有住房,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收入,經(jīng)濟條件明顯優(yōu)于被告。原告有條件,有能力在學習上輔導孩子,在生活上照料孩子。為了兒子謝某乙的健康成長,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兒子謝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出生醫(yī)學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照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行駛證、駕駛證、收入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明細、南京銀行個人投資時點證明、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客戶資料、南京市秦淮區(qū)文昌巷幼兒園證明等證據(jù)。
被告王某辯稱,被告不同意變更撫養(yǎng)關系。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已明確約定了撫養(yǎng)權的歸屬,被告當時是經(jīng)過考慮決定的。離婚兩年來,被告對兒子照顧得不多,探望次數(shù)很少。原告自2015年開始工作很忙,因此讓父母幫忙照顧,計劃2016年將孩子接到南京,讓父母來照顧。兒子在老家生活并不艱苦,老家的條件也不錯,原告父母只有這一個孫子,對孩子關懷備至。當初原告自作主張讓兒子姓謝,引發(fā)家庭矛盾,雖經(jīng)多方協(xié)調,原告都不愿意變更,這也是導致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兒子在被告處,原告沒有承擔更多的義務,被告認為兒子應該跟被告姓。至于改名字,第一次是原告父母的意愿,第二次是在算命后原告給兒子起了更好的名字。
被告為支持其抗辯主張?zhí)峤涣耸杖胱C明、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育有一女王某某(2004年生)和一子謝某乙(2011年12月2日生)。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在南京市秦淮區(qū)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約定女兒王某某、兒子謝某乙均由男方撫養(yǎng),隨男方生活,撫養(yǎng)費均由男方負擔,女方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在每周日探望孩子。此后,女兒王某某一直隨被告王某在南京讀書生活。近年來,兒子謝某乙被送至江蘇省興化市永豐鎮(zhèn)被告父母處隨爺爺奶奶生活,先后就讀于永豐鎮(zhèn)中心幼兒園小班、中班,先被稱呼為“王明昊”,后又被稱呼為“王禹權”。現(xiàn)原告謝某甲訴至本院要求變更謝某乙的撫養(yǎng)權,并表示鑒于女兒王某某由被告王某撫養(yǎng),故不主張撫養(yǎng)費。關于探望權行使時間,被告王某在訴訟中表示如果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其將與原告自行協(xié)商,本案中無需明確。
另查明,原告謝某甲系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員工,目前月平均收入為5929元(不含績效工資),其名下有南京市建鄴區(qū)朝天宮街道體仁里15號x室、建鄴區(qū)茶亭村29號x室房產(chǎn)及蘇A*****起亞轎車和蘇A*****別克轎車。截止2016年2月,原告謝某甲在南京銀行投資理財300000元,在浙江稠州銀行投資理財270000元。現(xiàn)南京市秦淮區(qū)文昌巷幼兒園向原告謝某甲出具證明表示可以接受謝某乙入托。
又查明,被告王某系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提交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主張其年收入約200000元,但是其提交的賬號為62***61的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尚不足以證明其所述收入水平,且該賬戶截止2016年2月18日余額僅為8010.63元。訴訟中,被告王某表示其目前靠租房居住,僅有中國銀行這一個銀行賬戶,再無其他銀行存款,但在學校有700000元的投資,預計可回收900000元。對于原告提交的手機短信照片,內容為“朱總,我慎重考慮過了,晚上又開了個會議,最后決心做下去。但是,還請你幫忙給我30萬元周轉資金,我用新陽的股份做抵押,如果你覺得不夠,還可以把車放你那邊。請務必幫忙,并請放心,我一定會做出來的”,“主任,你那里還能找到朋友幫忙先拿20萬給我周轉一下,我把車放他那邊。可以給利息,1個月或者2個月,這邊實在沒有辦法了”,被告王某不認可照片的真實性,并稱記不清自己是否向相關人員表達過此意。
以上事實有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出生醫(yī)學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照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行駛證、駕駛證、收入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明細、南京銀行個人投資時點證明、浙江稠州銀行客戶資料、南京市秦淮區(qū)文昌巷幼兒園證明、南京大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之間關系的解除而消除。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爭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原、被告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本案中,原、被告均在南京工作生活,雙方協(xié)議離婚時約定孩子均由被告撫養(yǎng),隨被告生活,原告每周可以探望孩子,現(xiàn)孩子謝某乙長期在江蘇省興化市永豐鎮(zhèn)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這使得被告客觀上難以全面履行撫養(yǎng)義務,亦不利于原告行使探望權。孩子謝某乙尚年幼,更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與照顧。綜合目前原、被告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將孩子謝某乙變更由原告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雙方應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fā),妥善處理被告行使探望權事宜,如有糾紛,被告可另行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被告所生之子謝某乙變更由原告謝某甲撫養(yǎng)。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此款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南京市鼓樓支行,賬號:10***76)。
審 判 員 尹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見習書記員 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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