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姜某與被告龔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4閱讀量:(1252)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浦永民初字第215號
原告姜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姜玉萍,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務工。
原告姜某訴被告龔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玉萍,被告龔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相處幾個月后,雙方于2013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4年8月13日生一子龔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夫妻感情不睦,且雙方之間性格有較大差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與被告離婚,解除婚姻關系;2、婚生子龔某乙的撫養權歸被告所有;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龔某甲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婚生子龔某乙才8個多月,尚在哺乳期;另我們夫妻之間的矛盾都是家庭瑣事,沒有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且沒有暴力。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于2013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4年8月13日生一子龔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9月11日,雙方因瑣事爭吵,產生矛盾,原告離家回原籍娘家居住至今未歸。后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尚可。現雙方雖有矛盾,但此不足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雙方之子龔某乙尚在哺乳期,其健康成長也需要原告的哺育,故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不予支持。當然,雙方應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從家庭和子女利益著想,摒棄前嫌,相互諒解,相互尊重,加強溝通和理解,積極為夫妻和好創造條件。本院為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姜某要求與被告龔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定,并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鼓樓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朱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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