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陶某與被告彭某甲離婚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25閱讀量:(1272)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江寧淳民初字第652號
原告:陶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侯世太,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陶某與被告彭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世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彭某甲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陶某訴稱:其與被告彭某甲經人介紹相識,2002年4月10日雙方登記結婚,同年8月3日生育一子彭某乙?;楹笈砟臣捉洺R共粴w宿,沾染上盜竊等惡習,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自2011年8月起彭某甲就與其分開居住,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起訴請求判令其與彭某甲離婚;婚生子彭某乙由原告撫養;本案訴訟費用由彭某甲承擔。
被告彭某甲未應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陶某與被告彭某甲系自由戀愛,2002年4月10日,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同年8月3日生育一子彭某乙。自2011年8月28日起雙方分居,陶某于2011年起至2013年8月曾向法院提起過三次離婚訴訟。2013年12月25日,經本院判決不準予離婚。2013年12月16日,彭某甲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2月27日)。刑滿釋放后,彭某甲下落不明。婚生子彭某乙一直隨陶某生活。審理中,彭某甲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上述事實,有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結婚證、戶籍登記、證明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中,原告陶某與被告彭某甲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雙方在發生矛盾后不能妥善處理。且彭某甲與陶某分居多年,致夫妻感情破裂。現陶某要求離婚,經調解不能和好,故應準予雙方離婚。2、對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婚生子彭某乙一直隨陶某生活,綜合分析陶某、彭某甲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本院認為由陶某撫養為宜。審理中,被告彭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陶某與被告彭某甲離婚。
二、婚生子彭某乙(2002年8月3日出生)由原告陶某負責撫養教育。
本案應收取案件受理費24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800元,由原告陶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鼓樓分理處,賬號:10105901040001276)。
審 判 長 張 賾
人民陪審員 賈恒民
人民陪審員 沈志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蔣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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