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26閱讀量:(1580)
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河民初字第1378號
原告常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經濟開發區緯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鮑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斌,江蘇淮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某某集團(淮安)置業發展有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1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旭,江蘇天哲(淮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長市二鳳南路與**路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君。
原告常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簡稱“常州某某消防”)與被告某某集團(淮安)置業發展有公司(以下簡稱“某置業公司”)、被告某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控股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州某某消防的委托代理人鮑某、葉斌,被告某置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旭,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君到庭參加訴訟。經合議庭評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常州某某消防訴稱,2007年6月,我公司與被告某置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我公司承建安徽省天長市行政辦公中心建設消防系統,合同價款為可調價格,我公司按約定完成工程并經驗收合格后,經結算工程總造價為4102740元,扣除甲供材及3%的配套費,被告應支付我公司工程款3061096元,截止目前被告某置業公司僅支付了240萬元,尚欠661096元,請判決兩被告支付工程款661096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某置業公司、某控股集團辯稱,結算工程款的時間和條件尚不具備,原告常州某某消防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不成立。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工程竣工結算,最終以天長市政府的審計及多方認可價格為準,涉案工程現還在審計中,請求駁回原告常州某某消防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被告某置業公司與被告某控股集團控股股東為同一人,安徽省天長市經濟開發區商務中心大樓建設工程由被告某置業公司中標承建,被告某控股集團實際施工。2007年6月,某置業公司與原告常州某某消防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某置業公司將天長市經濟開發區商務中心大樓的消防工程分包給原告常州某某消防施工,開工時間為2007年7月,竣工時間為2009年7月左右。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調整方法:1、按照2000年《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安徽省估價表》及配套專用定額進行結算,根據安徽省及滁州市的相關文件進行人工費調整。2、材料價格以當地信息指導價為依據列入結算,無信息指導價以天長市建設方簽證認可為準。3、有關設備材料以天長市政府簽證認可為準。4、多方認可的指導價及設備材料政府采購不予下浮,其余按結算價下浮13%。合同還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經審核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后經檢查驗收合格后一月內開票支付95%,留5%作為質保金,驗收之日起一年后一月內一次性付清。合同還約定工程竣工結算時間,由承包方遞交結算書之日起,暫定在六個月內審核完畢,最終時間和造價以天長市政府審核多方認可為準。目前,被告某置業公司已經向原告常州某某消防支付了工程款2397735元,天長市經濟開發區商務中心大樓工程尚在審計,最后工程總造價尚不明確。
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及當事人陳述為證,經質證,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某置業公司將其中標的天長市經濟開發區商務中心大樓建設工程中的消防安裝工程分包給原告常州某某消防施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條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根據合同約定,工程造價以天長市政府審核多方認可為準,目前工程審計尚未結算完畢,故原告常州某某消防要求兩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條件尚未成就,可待審計完畢后,再行主張。
經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常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2196元,由原告常州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業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審 判 長 尹建軍
代理審判員 陳善珊
人民陪審員 吳曉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汪玲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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