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5-30閱讀量:(1401)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286號
原告: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湯遜湖北路**號總部空間**號樓。
法定代表人:豐某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荊江,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玉萍,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武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珞瑜路***號。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廖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某公司)與被告武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裁定駁回某科技公司的管轄權異議,某科技公司不服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15年10月23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荊江、董玉萍,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環某公司訴稱,2010年8月30日,被告某科技公司與原告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某科技公司向原告出售該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武漢理工大學科技園的“光谷總部空間”項目一期生產廠房2號樓(共1-5層,每層01-04號房,實測總面積12732.10平方米),售價45926140元。合同約定某科技公司應于2012年1月30日前為原告辦理權屬證書,否則按照原告已付房款的1%承擔違約責任。2010年10月,某科技公司交付該房產,原告共支付44920000元購房款。事后幾經協商,但某科技公司一直沒有按約定辦理該買賣房產的權屬證書。故請求法院判令:1、某科技公司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為原告辦理武漢理工大學科技園的“光谷總部空間”項目一期生產廠房2號樓權屬證書。2、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違約金449200元。3、由某科技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科技公司的答辯意見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原告環某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并附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某科技公司將其在武漢理工大學科技園開發建設的某科技總部空間商品房中第2幢1-5層01-04號房出售給環某公司,該房屋的用途為科研樓,建筑面積12719.49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3610.69元,總價款為45926140元。環某公司在房屋交接后30日內支付總房款的40%,計18370456元;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房款30%,計13777842元;環某公司應于房地產權屬證書辦理完成后于2012年1月30日前支付完畢全部房屋余款(如某科技公司在2012年1月30日后為環某公司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則環某公司在房地產權屬證書辦理成功后10日內支付完畢)。某科技公司應當在2010年9月1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環某公司使用,在收到環某公司所購房產總額70%的房款后,有義務為環某公司代辦房地產權屬證書,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繳納的相關稅費,由雙方按國家規定繳納。因某科技公司的原因造成不能自環某公司付清70%的房款之日后至2012年1月30日前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環某公司不退房,某科技公司按已付房價款的1%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辦證義務。合同及補充協議還對交房條件、房屋質量、前期物業服務、房屋保修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環某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2012年1月18日、2012年1月21日委托其上級財務公司分四次向某科技公司付款9370000元、9000000元、13770000元、12780000元,共計44920000元。2011年10月,某科技公司將標的房屋交付環某公司占有使用,但一直未能為環某公司辦理相關的房屋權屬證書。2014年10月11日,某科技公司向環某公司出具一份承諾函,承認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2號樓房產證、土地證等未能及時辦理,承諾將在2014年11月20日前完成2號樓權屬證書的辦理工作。因某科技公司嗣后仍未履行辦證的承諾,環某公司遂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原告環某公司原名稱為中國石化集團江漢石油管理局勘察設計研究院,2013年9月11日變更為中石化江漢石油工程設計有限公司,2015年8月3日再次變更為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款憑證、承諾函以及以環某公司工商登記變更資料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環某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有效。合同簽訂后,環某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分階段付款義務,已支付房屋總價款的97.8%,某科技公司僅將買賣房屋實際交付給環某公司占有使用,而未能按合同約定及其承諾為環某公司辦理該房屋相關的權屬證書,某科技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某科技公司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為環某公司辦理房屋的相關權屬證書,并支付合同約定的已付購房款1%的違約金的責任。環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原告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辦理武漢理工大學科技園的“光谷總部空間”第2幢1-5層01-04號房屋的權屬證書。
二、被告武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449200元。
如果被告武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和其他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費271431元,由被告武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帳號:05×××69-1,并在銀行憑據用途欄內簡要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單位編碼“103001”。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 兵
審 判 員 曹 芳
人民陪審員 曾紅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徐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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