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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718號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
委托代理人:曹劍,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寶,男。
被告:胡某倩,女。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簡稱工行某某分行)訴被告李某寶、胡某倩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工行某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寶、胡某倩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工行某某分行訴稱:2011年12月31日,李某寶為購買東風標致汽車向原告申請牡丹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業務,原告經審核后予以了同意,后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擔保還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汽車銷售商購買東風標致汽車,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額為人民幣49000元。被告使用牡丹信用卡透支支付消費款項后,以按月分期等額方式向原告償還透支的資金。分期還款共分24期,每期償還的金額為人民幣2057元。如被告沒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存入資金,或者被告雖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存入還款資金但其牡丹信用卡被法院等有權機關凍結導致原告累計2期無法扣劃受償的,原告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償還透支未還的全部款項,且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利息、滯納金等費用,標準按照牡丹信用卡章程和合約的規定標準收?。ɡ慈杖f分之五計算,滯納金按月最高500元收?。M瑫r,合同還約定,被告用抵押物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全部透支款、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和被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將皖E*****號東風標致汽車抵押給原告,并于2011年12月2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李某寶在使用牡丹信用卡(卡號:62***38)透支支付消費49000元后未能依合同約定履行分期還款義務,經原告催告后仍未還款,截至2015年6月1日,被告李某寶信用卡下尚欠透支本金38726.33元、利息2373.34元、滯納金2666.26元。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另查明,李某寶與胡某倩系夫妻關系,上述債務發生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后沒有按照約定按期歸還欠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現訴請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兩被告歸還原告透支本金38726.33元、利息2373.34元、滯納金2666.26元(截至2015年6月1日),并以38726.33元為基數,自2015年6月2日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按月500元支付滯納金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2、判令原告對被告所抵押車輛(車牌號為皖E*****)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4000元;4、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兩被告歸還原告透支本金38726.33元、利息5000.66元、滯納金5666.26元(以上計算至2015年11月26日,并按日萬分之五計算透支利息,按月500元支付滯納金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行使抵押權,以抵押車輛皖E*****折價、變賣、拍賣所得價款項優先受償;3、依法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張債權產生的律師代理費4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工行某某分行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負責人身份證明一份,證明原告主體身份;
2、被告身份證一份,證明被告的主體身份;
3、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業務申請書、中國工商銀行購車分期付款業務申請書各一份,證明被告李某寶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業務的事實;
4、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就信用卡購車透支金額、還款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等事項作出約定;
5、抵押條款一份,證明原被告就被擔保的主債權、抵押擔保范圍、抵押物、抵押登記、抵押權的實現、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等事項作出了約定;
6、機動車登記證書一份,證明被告將皖E*****東風標致車抵押給原告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事實;
7、汽車購銷合同、機動車銷售發票各一份,證明被告購買東風標致汽車的事實;
8、李某寶信用卡賬戶查詢信息(含明細)一份,證明被告李某寶透支信用卡、截止2015年11月26日累計欠原告本金38726.33元,利息5000.66元,滯納金5666.26元;
9、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一份,證明牡丹信用卡透支利息、滯納金等計算方式;
10、結婚證一份,證明被告李某寶與胡某倩系夫妻關系;
11、律師費發票一份,證明原告為主張債權支出的律師費用。
李某寶、胡某倩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供證據材料。
本院認證意見:李某寶、胡某倩未提出抗辯意見,也未提供反駁證據,視為放棄抗辯權。工行某某分行所舉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李某寶、胡某倩于2008年7月22日登記結婚。2011年12月31日,李某寶為購買東風標致汽車向工行某某分行申請牡丹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業務,工行某某分行經審核后予以了同意,后李某寶、胡某倩與工行某某分行簽訂了《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擔保還款合同》一份,約定:李某寶因購車需求,以其在工行某某分行申辦的牡丹信用卡向工行某某分行申請信用卡分期付款業務(卡號:62***38),以透支方式支付消費款項,透支金額為人民幣49000元;李某寶使用牡丹信用卡透支支付消費款項后,以按月分期等額方式向工行某某分行償還透支的資金,分期還款共分24期,每期償還的金額為人民幣2057元,李某寶授權發卡銀行按本合同約定日期扣收應還金額;如李某寶沒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存入資金,或者李某寶雖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存入還款資金但其牡丹信用卡被法院等有權機關凍結導致工行某某分行累計2期無法扣款受償的,工行某某分行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要求李某寶立即償還透支未還的全部款項,且李某寶應向工行某某分行支付利息、滯納金等費用,標準按照牡丹卡章程和合約的規定標準收取(利息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滯納金按月最高500元收?。?。同時,合同還約定抵押條款,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全部透支款、工行某某分行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李某寶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根據合同約定,李某寶將皖E*****號東風標致汽車抵押給工行某某分行,并于2011年12月2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李某寶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截止2015年11月26日,李某寶尚欠工行某某分行信用卡透支額本金人民幣38726.33元、利息5000.66元、滯納金5666.26元。
另查明:工行某某分行為本次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
本院認為:李某寶、胡某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提出抗辯意見及反駁證據,視為放棄抗辯權。李某寶申請辦理工行某某分行牡丹信用卡,承諾遵守工行某某分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協議,李某寶、胡某倩并與工行某某分行簽訂《信用卡消費分期付款擔保還款合同》,屬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李某寶應遵守約定的義務,在進行透支消費后,應遵守章程和協議關于最長透支期限的規定,履行還款付息及支付滯納金之義務,逾期不還,已構成違約,應按約定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透支利息,并按每月500元支付滯納金。本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胡某倩負有連帶還款義務。若李某寶、胡某倩不能履行償還本息的義務,工行某某分行有權就其二人所抵押的車輛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寶、胡某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726.33元、透支利息5000.66元、滯納金5666.26元(計算至2015年11月26日止),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應付利息(以38726.33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滯納金(按月500元計算);
二、被告李某寶、胡某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律師代理費4000元;
三、如被告李某寶、胡某倩不能履行上述一、二項債務,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有權就被告李某寶所抵押的皖E*****車輛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4元,由被告李某寶、胡某倩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杰
人民陪審員 肖 瓊
人民陪審員 陶 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羅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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