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與羅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2閱讀量:(1477)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北刑初字第309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無業,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羅某,無業。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萬立軍,河北唐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冀唐北檢公訴刑訴(2015)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志強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被告人羅某及其辯護人萬立軍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16時許,被告人羅某在唐山市路北區鳳凰世嘉202樓2門401室內,因家庭糾紛問題與被害人曹某發生矛盾,后雙方廝打在一起。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羅某將被害人曹某打傷。經鑒定,被害人曹某的傷情屬于輕傷二級。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訴稱:由于被告人羅某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曹某輕傷二級,為此1.要求追究被告人羅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2.要求被告人羅某賠償因被害人曹某輕傷二級,所造成的醫療費32000元、誤工費36000元、護理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550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4000元。
被告人羅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對民事賠償合理部分予以賠償,不合理部分不予賠償。
辯護人萬立軍的辯護觀點是:第一、被害人曹某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第二、被告人羅某系初犯,無前科,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經依法審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16時許,被告人羅某在唐山市路北區鳳凰世嘉202樓2門401室內,因家庭糾紛問題與被害人曹某發生矛盾,后雙方廝打在一起。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羅某將被害人曹某打傷。經鑒定,被害人曹某的傷情屬于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羅某由于故意傷害致曹某輕傷二級,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1389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護理費1668.1元、誤工費5092.8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728元,合計人民幣22838.2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等書證;證人高寶芹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曹某的陳述;鑒定意見;辨認筆錄;醫療票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辯護人萬立軍所提被害人曹某對本案發生存在過錯的辯護觀點,經查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害人曹某存在過錯,因此辯護人的觀點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萬立軍所提被告人羅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經查理據充分,本院予以采納。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同行業標準計算費用支出;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未提供交通費票據,結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500元。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要求的其他經濟損失,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人羅某當庭自愿認罪,故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羅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2838.2元。
上述賠償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董振榮
代理審判員 劉宏博
人民陪審員 文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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