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與張某乙、張某丙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6閱讀量:(2095)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初字第5609號
原告:張某甲,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唐山礦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于鳳波,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乙,煤科總院唐山分院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玉峰,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某鳳,唐山市路南區社保局退休職工。
被告:張某丙,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被告:艾某,唐山市豐南區鐵南小學退休教師。
委托代理人:郭某堅,北京鐵路局唐山車務段職工。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張某丙、艾某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立臣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乙、張某丙及被告張某乙委托代理人張玉峰、王某鳳,被告艾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原告父親張某亮原是開灤集團離休職工,于2015年3月7日因病死亡。2015年9月15日社保局發放張某亮喪葬費3100元、撫恤金144768元,此款已發放至張某亮原工資卡中。原告在父親患病期間,每天堅持到醫院陪護,自行給父親購買住院期間的生活用品和一日三餐,三被告因身體及工作原因很少到醫院探望,原告盡到了作為子女的贍養義務。原告多次與三被告協商,要求分割父親的撫恤金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得父親張某亮撫恤金的四分之一,即36192元。
被告張某乙辯稱,本案爭議的財產系父親張某亮去世后,其生前單位發放的撫恤金144768元及喪葬費3100元,總計147868元。該款的性質雖不屬遺產,但其分配方式可參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父親張某亮在生前立有遺囑,表示在其去世后購買墓地與前妻合葬,并由長孫張燁用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及喪葬費辦理。被告張某乙在父親張某亮去世后,按照風俗習慣為父親辦理了喪葬事宜,支出了喪葬費用并按父親遺愿購買了墓地將父母合葬,所支出的喪葬費、購買墓地及安葬費應從單位發放的喪葬費中扣除,不足部分應由張某亮的繼承人分擔,單位發放撫恤金仍有剩余的數額,參照繼承法合理分割。在父親張某亮患病住院期間,均是由張某亮的子女照顧及看護,是父親生前對其履行贍養義務較多的人,因此在單位發放的撫恤金扣除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購買墓地及安葬費用之外剩余數額,張某亮的子女因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應對剩余撫恤金數額多分割。
被告張某丙辯稱,同意被告張某乙的答辯意見,在父親發放的喪葬費、撫恤金中扣除發送父親費用、購買墓地等費用后,剩余錢款再進行分割。
被告艾某辯稱,主張分得張某亮喪葬費、撫恤金的四分之一份額。發送張某亮的錢,是張某乙的妻子王某鳳要自己花這筆錢,所以被告艾某才沒有掏錢,被告艾某沒有說不掏這筆錢。購買墓地等開支的費用被告艾某不知情,且給張某亮及其前妻購買墓地是否應當被告艾某花錢,被告艾某對此不清楚,請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張某亮與被告艾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張某亮有兩女一子,即長女張某甲、次女張某丙、長子張某乙,被告艾某再婚前有三個子女。張某亮與艾某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成年,除原被告外,張某亮無其他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2015年3月7日張某亮因病去世。2015年9月張某亮生前單位發放喪葬費3100元、撫恤金144768元,該兩筆款項發放后由被告張某乙支領。2015年11月25日原告來院起訴,要求分得其父張某亮生前單位發放撫恤金的四分之一份額,即36192元。訴訟中,被告張某乙主張父親張某亮去世后,其辦理了老人相關喪葬事宜,發送張某亮支出16989.6元,該款系被告張某乙所出,故分割喪葬費、撫恤金時應將此款先行予以扣除,提供3249元開支費用(遺體火化、存尸、水晶棺、瓷像等費用)票據10張,及13740.6元開支費用(車費、飯費、大操等費用)白條18張。原告張某甲及被告艾某認為被告張某乙所提供白條不具有真實性,認可發送張某亮花費喪葬費用1萬元。被告張某丙對被告張某乙主張花費喪葬費用16989.6元予以認可。
被告張某乙主張按其父親張某亮遺愿,在父親去世后將父母合葬,并為其父購買墓地花費7.8萬元、墓碑碑文貼金3250元,下葬過程中花費各項費用(下葬物品、租車、飯費、支持操辦費、風水師、“壓腰錢”等)20696元,將父母合葬后花費母親廖桂芝22年骨灰寄存費3520元,此外被告張某乙在張某亮紀念日花費了1000元,上述共計106466元,該筆錢應從張某亮喪葬費、撫恤金中先行扣除,剩余2萬多元再由原被告依法分割,為此被告張某乙提供的證據有:2015年1月6日立遺囑人署名為張某亮的代書遺囑一份、《墓穴購建管理協議》一份、購買墓地收款收據一份、唐山市巍山公墓管理處碑文填寫刻字收費單及收款收據、下葬過程中開支費用白條等。原告張某甲稱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有關撫恤金的遺囑內容無效,購買墓地沒有正式發票,費用過高,且購買墓地時被告張某乙未與原告協商。被告艾某稱對被告張某乙為張某亮購買墓地一事不知情,事前沒有人和被告艾某協商此事,張某乙將張某亮與其原配偶合葬所開支費用不應由被告艾某負擔。被告張某丙對被告張某乙的主張予以認可。
以上事實,有書證、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被告張某乙主張發送其父張某亮花費了16989.6元,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原告張某甲與被告艾某均認可發送張某亮花費1萬元,本院認定張某乙為發送張某亮花費1萬元。張某亮單位發放的喪葬費3100元應用于喪葬支出,不足部分690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擔。遺屬撫恤金系給予死者近親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不屬于遺產,不適用遺囑繼承,應由原被告平均分割。被告張某乙為其父張某亮購買墓地與生母合葬等費用的負擔與撫恤金的分割屬不同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乙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丙、被告艾某撫恤金分割款各34467元。
案件受理費1598元,由原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乙、張某丙、艾某各負擔39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立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楊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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