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裴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7閱讀量:(1868)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西民一初字第40號
原告劉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市中心婦產科醫院職工。
委托代理人江嵐,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裴XX,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市中心婦產科醫院退休護士。
委托代理人陸XX(系被告之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陳君健,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裴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嵐,被告裴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陸XX、陳君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在河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此前系同事關系,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不久女方就出現嚴重自私自利、惡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只顧照顧其子女,經常將原告辛苦賺來的錢財偷偷送給其子女使用,要求原告承擔不該有的責任和義務。對原告的照顧較少,對原告的父母幾乎不盡照顧義務,幾乎沒有照顧原告父母的生活,未盡孝道。被告對自己的父母卻是日夜照顧、并生活在一起。更重要的是,被告對原告完全不信任,經常翻看原告的手機,并偷偷把手機上的號碼都抄下來,調查原告的行為。平時,如果原告參加朋友或同學的聚會時有異性,被告就會猜疑臆斷并跟原告吵架。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基礎薄弱,在一起生活時間不長,且雙方已經喪失信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劉XX就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證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被告裴XX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結婚至今一直感情很好,被告也很珍惜與原告的感情;被告從未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被告婚后非常照顧原告,也照顧原告的父母;被告從未不信任原告。
被告裴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對原告劉XX提交的證據,被告裴XX無異議。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均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關系,雙方于2008年年底確立戀愛關系,2009年5月1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無子女,原、被告雙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于2014年1月中旬分居至今。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婚姻,有良好的婚姻基礎,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累積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溝通,互相包容,以誠相待,夫妻關系、夫妻感情都是可以搞好的。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應在上訴期內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視為放棄上訴權)。
審 判 長 單慶欣
代理審判員 張 穎
人民陪審員 盧海倫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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