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溫××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8閱讀量:(1183)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東刑初字第218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溫××,無業。2011年因犯盜竊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天津市河東區看守所
辯護人盧同斌,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津東檢公訴刑訴(2015)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溫××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兆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溫××及其辯護人盧同斌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己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溫××與被害人顏××系朋友關系。2015年10月3日3時許,被告人溫××趁顏××在本市河東區華龍道城市之星B座1306號內熟睡之機,將顏××戴在手上的黃金手鐲盜走后逃離現場。后將黃金手鐲變賣,贓款全部揮霍。經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的周大福千足金手鐲價值7597.44元。被害人顏××發現被盜后立即報警,公安機關于2015年5月12日將被告人溫××抓獲歸案。
庭審前,被告人退賠了被害人涉案經濟損失7600元。
庭審中,被告人溫××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且有被害人顏××陳述,證人石一×、石二×、王××、薛××、陳××證言,照片,周大福保證單、銷售單,微信聊天記錄,接警單,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前科材料,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溫××無視國家法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溫××能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 2015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張連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王雙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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