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一×、劉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08閱讀量:(2154)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北刑初字第254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一×,無職業。因本案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審,后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盧同斌,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一×,個體經營者。因本案于2014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審,后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瑋,天津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津北檢公訴刑訴(2015)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一×、劉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詩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一×、劉一×及其辯護人盧同斌、陳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郭一×系河北省任丘市五金工具城經營各類工業用合金刀具的攤販,被告人劉一×系河北省任丘市宏昇硬質合金經銷處實際負責人,被告人郭一×與被告人劉一×、程兵兵(已判決)均系朋友關系。2014年5月11日0時至4時期間,程兵兵攜帶乙炔焊機等作案工具前往坐落于本市河北區獅子林大街鴻基公寓1號樓1門1502號的鳴匯達(天津)機械貿易有限公司,采用氣焊切割防盜門的破壞性手段將該公司防盜門損壞后進入該公司,竊取各類工業用硬質合金刀具9490片、硬質合金絲攻294個、硬質合金復合鉆頭129個等財物,后駕車離開現場。經天津市河北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刀具、絲攻、鉆頭共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同)618391.27元。
同日,被告人程兵兵以65000元的價格將上述合金刀具、絲攻、鉆頭等物品賣給郭一×,被告人郭一×明知是犯罪所得財物仍予以收購。次日,郭一×以88000元的價格將上述物品轉賣給劉一×,被告人劉一×明知是犯罪所得財物仍予以收購,并對外銷售。
經被害單位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告人郭一×、劉一×,分別于2014年6月9日、2014年6月18日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案發后,被告人郭一×主動退交了贓款22500元。上述部分被盜涉案物品(價值291072.18元)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繳并發還被害單位。
審理中,被告人郭一×、劉一×主動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50000元(郭一×、劉一×各125000元),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一×、劉一×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蘇一×、蘇二×、趙××、陳一×、李××、楊××、范××、劉二×、陳二×、郭二×、劉三×、崔××證言,同案犯程兵兵供述,被告人劉一×經營宏昇硬質合金經銷處的室外照片,被告人郭一×、劉一×和同案犯程兵兵的銀行交易記錄,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鳴匯達(天津)機械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已追繳涉案財物價格表、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天津市河北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程兵兵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郭一×、劉一×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一×、劉一×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一×、劉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應定罪科刑。被告人郭一×、劉一×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鑒于被告人郭一×、劉一×均能真誠悔罪,均系初犯,積極退賠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減輕處罰。被告人郭一×、劉一×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辯護人均認為二被告人構成自首,并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郭一×的辯護人關于其認罪、悔罪,初犯,主觀上意識到可能是犯罪所得贓物,是明知而非確知,案發后本人及其家屬積極贖回贓物,并主動退繳贓款,自愿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采納。被告人劉一×的辯護人關于劉一×雖明知貨物的來源有問題,但占便宜的心態占據上風,且按交易慣例一般是不應詢問貨物來路的,其主觀惡性較小,認罪,初犯,案發后積極退還了部分贓物,自愿盡力彌補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劉一×到案后交代了郭一×,進而公安機關將程兵兵抓獲,該情節可作為從輕情節考慮,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采納。據此,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劉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劍波
代理審判員 邢 莉
人民陪審員 劉學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月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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